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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薛某某等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薛某某,男,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江苏省**市**市**镇**村**公寓**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4年4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4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镇**村**号**号。因本案于2014年5月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4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4年4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4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4年4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4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楼镇**村**。因本案于2014年4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4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镇**村**。因本案于2014年4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4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周某某、钟某某、杨某某、张某甲、欧阳某某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19日至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薛某某、周某某、钟某某、杨某某、张某甲、欧阳某某在温州市龙湾区**街道**村老人活动中心组织陈某某、李某某、丁某某几名女子进行脱衣舞表演,在表演过程中露出胸部和阴部,以此来吸引观众,被告人周某某负责联系场地并招募被告人欧阳某某检票,被告人薛某某负责开车运设备,搬东西,搭舞台,及在场地里巡视,被告人人钟某某负责舞台音响、灯光、搬东西、搭舞台,被告人张某甲负责售票、做饭、搬东西、搭舞台,被告人杨某某负责售票、搬东西、搭舞台,被告人欧阳某某负责检票。被告人薛某某、周某某、钟某某、杨某某、张某甲、欧阳某某共在龙湾区**街道**村组织淫秽表演四场,每场观众有100人左右,向每位观众的售票价格为20元。2014年4月22日晚,公安机关将该淫秽表演场所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叶某某、陈某乙、李某乙、丁某乙、张某乙、李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薛某某、周某某、钟某某、杨某某、张某甲、欧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周某某、钟某某、杨某某、张某甲、欧阳某某结伙组织淫秽表演,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元鹏  
201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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