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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通过在APP发布100部淫秽视频文件,吸引用户付费观看并从中牟利

  • Alpha
  • 2023-06-08
案例来源: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因本案于20XX年8月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某,X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XX]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XX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吕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2月起,被告人赵某通过网络在“小蓝视频”APP发布大量淫秽视频,吸引用户付费观看并从中牟利。截止案发,被告人赵某共计牟利人民币6万余元。经对被告人赵某手机数据进行提取、固定、鉴定,其在“小蓝视频”APP共计发布100部视频文件,均为淫秽视频。
20XX年8月1日,被告人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上述事实,有证人张某的证言,“小蓝视频”账户页面及收益截图、提现记录截图,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流水、开户信息,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淫秽文件目录,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被告人赵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赵某退缴违法所得,且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辩护人基于上述量刑情节,提出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赵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法律依据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罪量要素,刑法并未规定。根据1998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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