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刑法条文之本罪的适当性建议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8-01-31
此问题轰动是因为这个事件击中了大家对被性自由所迷惑的道德认识。对此的争论已经绵绵不休,但是引起的反思是值得借鉴的。在此问题中,公权和私权的较量在私下进行着,人性、道德都已经纳入考虑的范畴,作为一个法律人,作为一个新时代有知识有想法的人,是不该在没进行深刻思考的时候对某一种观点趋之若鹜的。对于此,唯有在现实的基础下思考道德和法律到底该如何界定界限,才能得出公权对私权的介入是否合法合理。对于这一类案件,该学会理智,学会就现实而分析。
关于聚众淫乱罪,鉴于以上的分析,笔者提出以下的建议:
对于此罪名,应该让精深于此的专家向社会大众做出申明解释
此次事件,之所以引发诸多争论,就是因为公民对此罪名的了解不多。如此次的被告人之一的南京副教授最终判决是因为对“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始终缺乏清醒的认识”而被从重处罚,鉴于此,可看出,我国公民对于罪刑的规定还不甚了解,“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司法专横早就被淘汰,但是现实中呢?让公民真正了解这一罪名的存在是有必要的,同时这也会更有利于公民合理的全面思考看待问题。
将以前的一些判例收集公布
虽然我国不是一个普通法系的判例法国家,但是对于判例的收集是有一定必要和好处的。这样更便于公民对于这个问题的了解,由此也就不会出现“这次判刑是多年来首次出现这一罪名的判决”之类的说法。
同时,这样也有利于促进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判例分类收集制度,可以使得法官判案的时候排除更多的不确定性,有更多的参考。同时也使得对司法的监督更加合理,更加便于操作。
展开对于聚众淫乱罪的调研,寻求出解决这一犯罪行为的更有利途径
聚众淫乱罪,根据以上分析,已经发现存在很多问题,“聚众”二字就是其中不可回避的难题,因为聚众分着公开聚众和私下聚众,私下隐秘的不损害他人利益情况下的聚众淫乱终有一天会不被认为是犯罪,那么到时该如何解决,现在此案的发生也提供了一个针对此问题的深思。
无论何时,一个行为是不是犯罪,该不该作为犯罪论处都是需要严密的调研来完成的,只是夸夸其谈断然不行。所以有必要展开对于此问题的调研,为这一罪名的修改抑或废除做准备。
倘若这一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了,那该用何种方法制约呢?这也将会是随之即来的问题,不是犯罪,但用道德就可以规范吗?这又带来了后续问题,对于此,还得考虑其他办法,是不是可以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解决,怎么解决?这些问题都需要事先做好调研分析的,不能临时出现问题不得不处理而又找不到依据的时候才来规定。
借鉴其他对此问题有深入思考和发达规范体系的国家的做法,考虑公然淫乱等行为的制约
聚众淫乱行为分为公然的和私下隐秘两种,但是危害性大大不同。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在这些方面研究发达的国家的做法,对于这些问题来个其他制约规定,以此来约束有伤风俗的行为。想到这些年年日益常见的一个词汇,PDA(public display affection),这种公共示爱的行为很多公众都接受不了,何况是公然的淫乱呢。所以对于公然淫乱和私下隐秘淫乱行为的区分是必要的。
总之,于此上述提到的几个办法都需要开始拟定相关的解决方法,可暂时不修改之,但是必须办法预备之,未雨绸缪才不至于临时慌乱不堪。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