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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对段某某逃税案不起诉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21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尧检公诉二刑不诉〔2015〕5号   

 

犯罪嫌疑单位临汾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村**楼**房间,注册号:141000000021275,法人代表:齐某某。

犯罪嫌疑人段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60********,汉族,初中文化,临汾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小区**号楼**室。2015年5月22日因涉嫌逃税罪被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临汾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逃税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9年至2011年,临汾市*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段某某在山西省吉县开发房地产期间,累计应缴纳税款1630447.76元,未申报税款285170.57元,且占累计应纳税额的17.49%。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临汾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及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5年8月25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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