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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化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殷某某逃税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21

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公诉刑诉〔2017〕145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81985********,蒙古族,专科毕业,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路**号,因涉嫌逃税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逃税罪,于2017年0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0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7年04月13日、2017年05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06月0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0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隆化县地方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欲在隆化县城区内开发**小区。自2012年01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该小区开发工程纳税申报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某某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经核实应在隆化县地方税务局缴纳税款24322525.63元,实际缴纳了税款5143661.06元,逃避缴纳税款19178864.57元。2016年8月30日隆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冀隆化地税处[2016]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对该公司作出处理决定,2016年9月21日隆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冀隆化地税稽罚 [2016]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该公司均未在法定的时效内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未接受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达到78.85%),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向东

2017年07月14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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