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王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不起诉决定书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13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公诉刑不诉〔2016〕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41961********,汉族,小学,瑞丽市**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云南省瑞丽市人,住瑞丽市**路**号,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德宏州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2月9日被德宏州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29日被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德宏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4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6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2016年5月12日、2016年7月15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德宏州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瑞丽市**进出口公司将帮他人办理的出口的业务做成**公司自营出口业务,通过做平资金流、虚构境外购货方“玛珊珊兑”,获取到货物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出口货物销售发票等申报出口退税所需手续,并申报出口退税。**公司在申报到出口退税款后,从中扣除少部分手续费,又将剩余退税款全部支付给委托其公司代办出口业务的商人。经审查**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46 份,合计骗取出口退税422,7360.18元。

2、吴某某与陈某某用“配票”的方式即利用外商提供的商品信息,以非法的手段购买增值税发票并以**、**、**,**、**、**六家进出口公司的名义假报出口骗取国家退税款共计3677025. 67 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德宏州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认为一、认定**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观明知吴某某、陈某某以虚开的的增值税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证据不足;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 )第13号《公告》规定,允许进出口贸易公司代理出口并申报退税。本案中王某某所代表的**公司代理报关虽然是发生在2010年至2013年,但侦查机关的立案时间为2014年5月30日,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不应追究**公司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予起诉。

 

2016年8月3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