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张某某、李某某、翟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起诉书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13

博 野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17〕89号   

被告单位:保定**胶带有限公司,注册号:130637000001347,成立日期1995年8月8日,住所博野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人张某某,小名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11960********,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路**号**栋**室。2016年11月2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博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7月18日被博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镇**村。2016年11月2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博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7月18日被博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被告人翟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镇**村。2017年4月2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博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博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5月12日被博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博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11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翟某某身为被告单位河北**胶带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宁夏泽美纺织有限公司、宁夏泽洋绒毛纺织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2份,价税合计608.356231万元,税额88.682135万元,其中经被告人翟某某介绍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价税合计269.093391万元,税额39.099036万元。2015年6至12月份,全部用于河北华月胶带有限公司抵扣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翟某某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本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贺民

2017年11月24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