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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裴某某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裴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新密市来集镇**村。因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6年11月10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10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7年5月5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新密市**矿配建材经销处经营者被告人裴某某因该企业销项税较多,需缴纳税款,为了少交税款,经陈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与王某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在没有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以20600元的价格让王某某为其虚开了三张销售方均为“济源市**贸易有限公司”的河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共计299796元,其中税款共计43560.11元。后裴某某将此三张发票交给会计向新密市国家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抵扣了新密市**矿配建材经销处当年8月进项税款共计43560.11元。
 
2016年9月,新密市国家税务稽查局对该三张发票进行调查。同年10月14日,新密市**矿配建材经销处向新密市税务局补缴了43560.11元税款和8537.78元滞纳金。
 
被告人裴某某于2016年11月10日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部内部传真电报、销售增值税发票记录、协查报告、营业执照、企业基本信息查询表、纳税明细、纳税申报表、明细账、增值税专用发票;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冯某某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裴某某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已补缴税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密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远远   
201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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