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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雨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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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雨,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2000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19年6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雨在XX区XX园搭乘同学张某某的车到郫都区“海霸王”市场监视其妻子奉某某。
当日21时许,奉某某上了一辆面包车,李某雨尾随其后。
当日22时许,在本市武侯区机投镇草金立交桥下堵车时,被告人李某雨下车冲到奉某某坐的面包车副驾驶外,拿出提前准备的一把折叠匕首向奉某某胸部捅刺一刀,后逃逸。
李某雨随后报警并自首。
经鉴定,奉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案件现场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决定书、涉案财物保管清单、病情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辨认笔录、谅解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雨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其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被告人李某雨对起诉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未遂)的事实、罪名、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亦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未遂、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综合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及家庭实际情况,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经庭审质证,公诉机关出示的指控证据查证属实。
本院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某雨犯故意杀人罪(未遂)的事实及证据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雨因夫妻感情纠纷而故意杀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李某雨犯故意杀人罪(未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某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雨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夫妻感情纠纷引发,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雨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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