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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过失致人重伤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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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万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子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6日被子洲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9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万某某万某某。
子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波依法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万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苏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子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13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及其妻子李某某得知冯某某正在雇佣挖钩机在子洲县XX镇XX村名叫“走马梁”的山上紧挨自家坟地旁修坟地。
因害怕施工将自家坟地损坏,被告人万某某夫妻二人就来到自家坟地处看见冯某某正在指挥挖钩机在自家坟地旁挖地便上前制止。
在制止期间,被告人万某某夫妻二人与受害人冯某某发生争吵,并导致被告人万某某与冯某某拉扯,在拉扯过程中双方倒地沿坡滚至圪塄处,从圪塄摔下后受伤,双方均住院治疗。
经陕西省榆林巿公安司法鉴定:冯某某左肱骨髁粉碎性骨折、尺骨鹰嘴骨折致左肘关节功能丧失50%。
以上符合重伤二级;万某某因事胸部损伤致七处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一级。
公诉机关并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万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请依法惩处。
庭审中,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万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
被告人万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指定辩护人苏某辩称,被告人万某某的行为构成了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告人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子洲县公安局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李某某、吴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冯某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照片,住院病历,调解协议、谅解书、撤诉申请,子洲县司法局社区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与他人发生撕扯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双方倒地致他人成重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权利,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了过失致人重伤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万某某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冯某某的经济损失,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万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没有再犯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故对辩护人辩称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万某某的量刑意见和辩护人适用缓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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