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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北区律师辩护 抢劫罪法条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关于抢劫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黄某甲。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因网贷还款差钱,遂产生寻找驾车的单身女性实施抢劫的犯意,并事先准备了作案用的螺丝刀、帽子、口罩、衣服等工具。
后黄某甲确定在重庆市某某购物中心B2层车库寻找目标。
黄某甲在该车库等候时,发现被害人方某某进入车库,遂尾随被害人,当被害人打开停放在车库的一辆“宝马”车进入驾驶位后,黄某甲亦打开车辆后门进入后排座位,并拿出一把螺丝刀威胁被害人以便随后抢劫,被害人受到惊吓迅速打开车门跑离汽车并大声呼救,黄某甲见状逃离并换装后离开现场。
当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之后黄某甲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抢劫事实并指认了作案现场。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黄某甲作案用的螺丝刀、帽子、口罩、衣服等工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犯罪未遂,黄某甲有自首情节,愿意接受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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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最高可判处死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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