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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关于
抢劫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赵某甲,男。
因涉嫌犯抢劫罪,2020年10月XX日被抓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XX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
看守所。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XX日XX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甲搭乘被害人王某驾驶的出租车至重庆市某某公园附近公路边处,在后排座位上用双手将王某的头部按压在座椅靠背上,强行劫取王某现金250元,并让王某向其微信转账488元,后下车逃离。
2020年10月XX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赵某甲处扣押现金182元并发还被害人王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微信转账明细,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刑事案件指认现场笔录,行车记录仪视频,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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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最高可判处死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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