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谢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道**院**村**。因本案,于2017年5月22日被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因犯
抢夺罪于2011年4月21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后谢某某又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10月25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于2017年3月5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5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一辆黑色怡铃牌电动车途经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中农垦医院门前路段时,看到同是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高某颈上戴有金链。谢某某遂心生歹意,驾车尾随高某至人民大道中希尔斯酒店门口路段,于是驾车从高某后侧靠近,突然伸手将其项链抢走,谢某某得手后随即驾车往赤坎方向逃去,事发后谢某某将抢来的金项链拿到赤坎区百姓村某首饰加工店,以人民币9870元的价格卖给朱某某。
经广东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中心检测和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谢某某所抢的金项链重量39.41克,金链主体表面金[Au]含量:999‰ ;价值123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高某的陈述;
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4. 鉴定意见;
5.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 法院判决书以及释放证明;
7.人口信息资料以及到案经过;
8.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被害人不备抢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挺
201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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