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邓某某,男,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住**县**镇**村**组。因涉嫌
抢夺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6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7年10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8日8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东莞市**镇**路附近伺机作案。后邓某某见被害人梁某某独自骑车行走在附近,即驾车上前并趁梁不备抢走梁的蓝色胶袋(内有360F4手机1台,价值约550元以及现金7元)。得手后,邓某某携赃逃离现场。
2017年4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东莞市**镇**中学附近伺机作案。后邓某某见被害人贺某某独自骑车行走在附近,即驾车上前并趁贺不备抢走贺的背包(内有联想A16手机1台,价值约400元以及现金约2000元)。得手后,邓某某携赃逃离现场。2017年5月12日,邓某某在**镇**社区被抓获,缴获作案用摩托车等,被抢财物未能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贺某某、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痕迹检验报告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驾驶机动车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大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小丹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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