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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决定执行拘役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12月22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浦城县。
 
2016年3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7年3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经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浦城县看守所
 
浦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刑诉(2017)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代理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
 
2013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武夷山市城区工业路西门头附近从张某(已殁)处获取一把枪支,带回家中用于狩猎。
 
2014年6、7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浦城县山下乡山下街农村信用社附近路段将该枪交还给张某。
 
经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本案涉案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
 
二、盗窃的事实
 
2016年2月28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与王某2、王某3(另案处理)为牟利,雇佣占某的小货车到武夷山市星村镇黄村村”石源垅”山场,将他人堆放在茶山边的九株檵木盗运至武夷山市飞机场对面高速口边的烂尾楼藏匿。
 
次日,被告人陈某某与王某2、王某3又雇佣蓝某的货车将盗窃来的九株檵木运往浙江省金华苗木市场出售,获得赃款7200元。
 
经武夷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檵木九株,平均每株市场价480元,共计43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4、李某1、王某5、李某2、张某和王某2、王某3、占某、蓝某、侯某、王某6的证言,被害人王某1、吴某的陈述,检查证,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收缴登记册,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尺野帐,武夷山市活立木(苗木)商品平均销售价格表,林权证明及附图,福建省行政没收款收据,赃物处理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登记表,户口注销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自首,可从轻处罚。
 
其犯数罪,予以并罚。
 
被告人陈某某辩护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四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八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决定执行拘役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扣押于浦城县公安局的火药枪一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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