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张某某有配偶又与高某甲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检察院以重婚罪审查起诉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周至县**镇**街**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10日被周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1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与李某某结婚,2004年4月间,李某某因工伤致高位截瘫,张某某对其生活进行照顾。2007年3月张某某因与李某某发生家庭矛盾而回到其娘家暂住,后与高某甲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2008年4月17日与高某甲育有一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高某乙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范某某、高某甲、高某丙、郭某某、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配偶又与高某甲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