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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之“数额较大”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8-01-16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行为认定
  (一)关于“非法持有”
  根据信用卡管理制度,信用卡仅限本人合法使用,禁止出售、购买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本罪中的非法持有应当理解为持有行为不具有合法根据,其非法性体现在持有行为本身,即这种持有并没有他人授权、委托、无因管理等合法根据。因此基于授权而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不属于非法持有,不能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所以,“非法持有”信用卡是指未经信用卡合法持有人许可、追认或者其他法律允许而持有该信用卡的行为。
  (二)关于“他人信用卡”
  本罪中“他人信用卡”是否仅限于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有学者认为,“他人的信用卡”除包括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外,还包括伪造卡、空白卡,废卡。笔者不赞同此观点。分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规定的内容,可以得出此处“他人信用卡”应当是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因为如果持有的是伪造卡或空白卡则可以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1项的规定来处理。但在行为人产生认识错误而将他人的伪造卡、空白卡或废卡当做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持有时,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按照本项规定来处理。另外,对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笔者认为,其应当属于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因为此类信用卡虽是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但它是由发卡机构合法发行的并且同样能够正常使用,与其他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并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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