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宋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王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 OpenLaw
  • 2018-07-23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1991年7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于2011年9月14日被拘传,同年9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10月25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于2011年9月14日被拘传,同年9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10月25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夫妇开始利用银行卡的外汇宝业务套取外汇进行非法买卖。

为了能够多兑换外币,宋某某、王某某通过冷龙清等人收购他人银行卡。

2011年9月14日,宋某某、王某某在住处被抓获,民警当场查获他人的银行卡12张。

公诉机关确认,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采用收购等方式获取并持有他人信用卡12张,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提请对两名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陆麒麟、冷龙清的证言,银行提供的开户资料及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招商银行大木桥支行监控视频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查获的信用卡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对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予以惩处。

应当指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故本案两名被告人非法持有他人的银行卡即属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

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结果、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

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之一第一款  第(二)项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一、三款,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银行卡予以没收。

宋某某、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孙斯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吕继雷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