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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桂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8月12日经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
现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荣,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郴苏检刑诉字(2013)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4日和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永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黄荣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礼春、李东军(均另案处理),先后从广东省广州市李建兵、北京市吴建兵、浙江省嘉兴赵连兴、丁佩佩、沈李毛、潘齐华、李贵平、殳国良等人处购买白板服饰,通过浙江省桐乡市汤贤松联系,在嘉兴市濮院镇豆照廷处加工,制成假冒恒源祥、哥弟、柒牌、劲霸、七匹狼、梦特娇等名牌服饰,随后在郴州市富民市场天井6号门面及淘宝网上销售给客户。
2013年2月底,陈礼春、李东军退出合伙后,被告人陈某某独自经营。
至2013年3月案发止,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共销售上述假冒名牌服饰收入共计2025068元,非法营利231825元。
另查明,2013年3月25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陈某某租住的郴州市万利米业公司大楼三单元三楼房间内,当场搜缴假冒恒源祥服装1842件,标价共计2858260元;假冒哥弟服饰1610件,标价共计2121260元;假冒劲霸服饰190件,标价共计366900元;假冒柒牌服饰646件,标价共计633080元;假冒七匹狼服饰1880件,标价共计2205440元;假冒梦特娇服饰409件,标价共计693020元;假冒老人头服饰50件,标价共计64000元;假冒波司登服饰26件,标价共计103480元。
上述假冒服饰共计6653件,标价共计904544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将违法所得231825元退至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郴州市公安局郴公(刑事)指管字(2013)005号指定管辖决定书;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汤某某、殳某某、豆某某的证言;3、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4、梦特娇远东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及代理授权证;6、梦特娇远东有限公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及证明;7、被告人陈某某记录收入、支出及销售假冒服饰的明细账笔记本九本;8、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陈某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伙同他人或单独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已销售金额达2025068元,未销售货值达904544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某某已经着手实行货值9045440元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该部分量刑时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黄荣关于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时间长达一年以上,可见其主观恶性大,且销售金额亦巨大,不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且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认罪态度虽较好,但其行为不宜适用缓刑,故其辩护理由均不成立,其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主动退赃,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采纳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黄荣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二款  、第九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四)项  、第十二条  第一款  、第二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某所退违法所得23182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依法扣押的假冒恒源祥服装1842件、假冒哥弟服饰1610件、假冒劲霸服饰190件、假冒柒牌服饰646件、假冒七匹狼服饰1880件、假冒梦特娇服饰409件、假冒老人头服饰50件、假冒波司登服饰26件,共计6653件,予以没收并交有权部门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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