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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酒后驾驶,造成五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如何量刑?

  • Alpha
  • 2023-05-09
案例来源:西和县人民法院,(20XX)甘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曲某,男,住甘肃省西和县。20XX年9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和县某某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XX)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XX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于20XX年3月22日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希贤、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XX年3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曲某酒后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和县滨河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崆峒路向北200米处时将路边停放的×××号、×××号、×××号、×××号小型轿车碰撞,造成五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西和县某某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曲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巩某、聂某、何某、曹某无责任。经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曲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56.9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曲某与巩某、聂某、何某、曹某分别达成赔偿协议,已实际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出示的物证×××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照片出示);书证西和县某某局交通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西和县某某局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收押凭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及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释放通知书及证明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解除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起诉意见书及告知书各一份、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四份;证人周某、尹某的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西和县某某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甘中泰司鉴所[20XX]毒鉴字第040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与路边停放的四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曲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曲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曲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危险驾驶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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