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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律师辩护 交通肇事案不起诉书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关于交通肇事案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
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4月X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XX日10时许,李某某驾驶货车在潼南区某某便民店送货后,在驾车起步时,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将行人李某某撞击后碾压,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符合钝性暴力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鉴定,货车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2021年1月XX日,经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警支队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李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事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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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自首、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不起诉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不起诉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不起诉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被不起诉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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