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徐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可楷公司”)体育二部副经理,现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17年6月19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7年9月14日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同年9月19日交予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徐某某担任威可楷公司体育二部销售员、副经理期间,在负责经办该部体育服装辅料快递业务过程中,先后收取上海**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德申通公司”)业务员周某某(另案处理)为提升快递业务量而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被告人徐某某将上述受贿款用于其个人日常消费。
 
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经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威可楷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证实威可楷公司系非国有企业。
2、威可楷公司提供的徐某某劳动合同、职务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徐某某具有负责快递业务的职务便利。
3、威可楷公司提供的快递服务合同,证实威可楷公司与虹德申通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快递运输业务。
4、证人周某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虹某某(YKK)清单、报销单,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在与虹德申通公司的业务往来中收受贿赂款共计14万余元的事实。
5、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案发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的身份情况和到案情况。
6、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林琳   
检察员:成学松   
2017年10月18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