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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肖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肖某某,女,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黑龙江省依兰县,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院**楼**门**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小区**号楼**房间。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7年2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7月14日至8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至11月间,为在承租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丰台**公司一层与二层原百货区商铺时获得竞争优势和经营便利,被告人肖某某请托时任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公益西桥项目副总经理的郑某某(另案起诉),在本市丰台区城南嘉园益城园14号楼等地多次给予郑某某人民币共计27万元以及翡翠手镯1只、玉翠屏风1个、裘皮大衣1件,经鉴定上述物品市场价格共计人民币12900元。
 
2017年2月7日,被告人肖某某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马家堡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丰台**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在职证明、扣押清单等;2、鉴定意见: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鉴定报告书》;3、笔录: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5、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池某某、燕某某、李某某、魏某某的证言;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妨害了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亮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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