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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女,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鼎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6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6年6月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6年7月1日、9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于同年10月8日补充侦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分散片、****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颗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针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苷酸钠(针剂)四种药品的业务员,在上述四种药品进入**医院后,向**医院医生推销,并允诺每个月按照每个医生的药品开方量给予现金回扣款,前后共送给开具上述四种药品的吴某某、王某某、喻某某等八十三名**医院医生回扣款共人民币23.6998万元,均被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本院反贪部门出具的破案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医院出具的证明、出具的涉案四种药品2012年至2014年4月医生开方量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喻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医院多名医生药品回扣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阮彩铃   
201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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