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罗某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案一审辩护词1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罗某近亲属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罗某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案一审辩护人,参加今天庭审并依法进行辩护。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以及今天的法庭调查、举证和质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现针对本案的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审议时参考:
一、罗某系从犯,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罗某作为A医院某科室的一名小股东,没有实际参与A医院某科室的经营管理。A医院某科室的真正实际管理人是张某,相应的宣传工作也是张某统筹安排。
在A医院某科室私设黑电台的整个过程中,罗某仅仅在张某的授意安排下,通过网络录制宣传单。除此之外,罗某没有其它参与私设黑电台的行为。与之相对应的是,私设黑电台过程中的购买无线电设备、人员管理、经费发放等均是张某负责。显而易见,在A医院某科室私设黑电台的整个活动中,相比于张某,罗某参与范围、所起的作用明显较小,依法应认定罗某系从犯。
二、罗某系坦白,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