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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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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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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朱某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智豪律师奋力辩护 获得从轻处罚

一、案情简介
    朱某,男,于2017年X月因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被重庆市某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起诉书指控:2016年*月至*月间,在重庆某区私自架设15台无线电设备进行非法广告。
     二、接受委托
    一审期间,朱某弟弟了解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有名的只做刑事案件的专业律所,在刑事犯罪辩护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和成功案例,专程从外省来到重庆智豪所咨询情况,听取接待律师专业分析后,立即决定聘请智豪刑辩律师。
    三、团队讨论
    承办律师依照律所规定,将朱某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一案提交律所进行集体会议讨论。在讨论中,智豪律师都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列出了不同的案例,道出了不同想法,说出了不同的辩护方案。在全体律师的努力下,智豪律师总结出最佳的辩护方案。
    四、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正式接受委托后,一方面立即赶往重庆某看守所依法会见朱某,一方面与承办人交换意见,及时了解案件进展。经过辩护团队的集体讨论,最终提出如下辩护观点:
  1.朱某系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本案中,朱某到案后能够如实向侦查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使得本案在短时间内得以侦破,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依法应认定朱某系坦白。
2.朱某系从犯,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本案中,朱某出资占股比例较小,并且没有参与实际的经营管理,唯一参与的两个行为均是受他人安排。因此,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认定朱某系从犯。
3.朱某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险性小,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朱某私设黑电台的初衷仅仅是为了合法生意的宣传,而非用于非法活动或者犯罪活动。并且,朱某私设黑电台没有造成他人无线电中断、上当受骗等不法后果,因此本案不同于一般的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件。另外,相较于暴力型犯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社会危险本身就较小。
4.朱某认罪、悔罪态度好,通过本案接受教育改造的表现突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认罪态度的好坏,反映了其改造的难易程度,是量刑的一个酌定情节。本案案发后,朱某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不法后果,愿意尽全力赔偿张某某的损失,力争将对张某某的伤害降到最低程度。
另外,智豪律师加班加点梳理案情,多次与承办人员沟通、交换意见,其专业化辩护得到承办人员的首肯。
   五、案件结果
   对智豪律师对在案证据的据理力争,以及对法律适用问题提出的专业性质疑,法官对智豪律师的提出的部分辩护建议予以了认可及采纳。在智豪律师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家属也对智豪律师的专业性与敬业精神提出了高度的赞扬。
六、关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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