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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区,住**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6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从事代办车辆违章、年检等业务。2016年11月,刘某某利用“四川公安交警警务云平台”漏洞,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非法获取的账号、密码登陆该平台,侵入该平台系统查询公民的车辆、驾驶人信息。从2017年1月8日至2017年1月22日,刘某某使用非法获取的账号查询车辆、驾驶人信息848次。经四川省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检验,“四川省公安交警警务云平台”信息系统属于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017年1月22日,刘某某在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农夫香饭店外被民警抓获。案发后,刘某某用于登陆该平台的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施海平   
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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