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区,住**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
取保候审。2017年5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6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从事代办车辆违章、年检等业务。2016年11月,刘某某利用“四川公安交警警务云平台”漏洞,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非法获取的账号、密码登陆该平台,侵入该平台系统查询公民的车辆、驾驶人信息。从2017年1月8日至2017年1月22日,刘某某使用非法获取的账号查询车辆、驾驶人信息848次。经四川省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检验,“四川省公安交警警务云平台”信息系统属于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017年1月22日,刘某某在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农夫香饭店外被民警抓获。案发后,刘某某用于登陆该平台的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施海平
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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