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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曹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乐山市市中区**巷**号**号,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6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从事代办处理车辆违章、年检等业务。2016年底,曹买买买在自己的手机上下载了“四川公安交警警务云平台”应用软件,并非法获取了配备给交警的,用于登录四川公安交警警务云平台所必需的账号(警号)、密码、手机号码。自2017年1月8日至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曹某某使用非法获取的账号******、******,及相应密码和手机号码,在未经批准或授权的情况下用手机登录“四川公安交警警务云平台”,查询车辆、驾驶人信息107次。经四川省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检验,“四川省公安交警警务云平台”信息系统属于国家事务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占春   
201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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