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武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武某某,曾用名贾耀琴,女,1985年4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2012年4月1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17日经本院决定后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2012年5月19日因涉嫌赌博罪主动到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投案后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17日经本院决定后重新取保候审。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区检刑诉(2013)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徐某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亚莉、王一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15日,被告人武某某、徐某某在榆阳区龙腾国际大酒店535房间内组织曹XX、刘XX、王XX、张XX等六人用扑克牌记点数以麻将牌推倒胡、打锅子的方式聚众赌博,二被告人从中抽点获利,4月16日凌晨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现场查缴赌资人民币121400元(公安机关已收缴107700元,随案移交137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武某某、徐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纪XX、黄XX、李XX、曹XX、王XX、张XX、刘XX、高XX、高XX的证言、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的追缴物品清单及缴款书、扣押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的随案移交物品清单、二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为了维护社会风尚和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武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徐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三、现场查缴的赌资人民币1214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