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判决书——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2005年8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09年5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13日因殴打他人及阻碍民警执行职务被灵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2016年10月5日因吸毒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2016年10月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银川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执行逮捕。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以银兴检公诉刑诉(2016)10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6年9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灵武市的家中容留马某1、马某2、杨某某吸毒。
二、2016年10月1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灵武市的家中容留马某1、马某2吸毒。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同时提交了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证人马某1、马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6年9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灵武市的家中容留马某1、马某2、杨某某吸毒。
二、2016年10月1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灵武市的家中容留马某1、马某2吸毒。
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两起犯罪行为。
另查明,2005年8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09年5月27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黄某某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人马某1、马某2、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
对被告人黄某某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9日至2017年5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