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史某甲(绰号“四好人”),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2010年11月2日因涉嫌犯介绍贿赂罪被单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单县人民检察院决定
取保候审。
2011年8月15日被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以单检刑诉(201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甲犯介绍贿赂罪,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此案由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史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史某甲于2007年底,在史某乙(又名史某丙)、赵某某违章建房过程中,介绍史某乙、赵某某向定陶县行政执法局局长程某甲(另案处理)行贿现金人民币1万元,后经程某甲安排,史某乙、赵某某的房屋得以建成。
2、被告人史某甲于2008年春天,在崔某某违章建房过程中,介绍崔某某向程某甲行贿现金人民币1万元,后经程某甲安排,崔某某的房屋得以建成。
3、被告人史某甲于2008年上半年,在程某乙违章建房过程中,介绍程某乙通向程某甲行贿现金人民币5000元,后经程某甲安排,程某乙的房屋得以建成。
4、被告人史某甲于2008年9月份,在卢某某违章建房过程中,介绍卢某某向程某甲行贿现金人民币15000元,后经程某甲安排,卢某某的房屋得以建成。
5、被告人史某甲于2009年初,在张某乙违章建房过程中,介绍张某乙向程某甲行贿现金人民币2万元,后经程某甲安排,张某乙的房屋得以建成。
综上,被告人史某甲于2007年至2009年,先后5次向程某甲介绍贿赂现金人民币6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史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某、史某丙、程某甲、马某乙、崔某某、程某乙、郝某某、马某甲、卢某某、聂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的证言,处罚款收据、违法建筑照片及有关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甲在行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联系、沟通,介绍行贿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60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己构成介绍贿络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被告人认罪态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甲犯介绍贿络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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