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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张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张某某,男,48岁。
 
2015年8月19日因涉嫌犯介绍贿赂罪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检察院取保候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以五垦检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介绍贿赂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某某、代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春天,第六师一0一团五连职工杰某某等人为了将自己的房屋进行普查登记找张某某帮忙,并交给张某某50000元用于打点,张某某答应办理。
 
张某某找到第六师一0一团工商科科长王某某(另案处理)办理此事,并将50000元交给王某某,王某某拿出其中的10000元给张某某作为辛苦费。
 
事后王某某安排第六师国土资源局一0一团分局土地监察执法中队的副队长李某(另案处理)对杰某某等人的房屋进行了普查。
 
张某某将10000元用于个人消费。
 
2.2013年春,第六师一0一团老五连的阮某某因房屋未普查找张某某帮忙,张某某找第六师师市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书记王某某帮忙。
 
王某某安排第六师国土资源局一0一团分局土地监察执法中队的副队长李某办理。
 
李某派人对阮某某的房屋进行普查。
 
事后阮某某给张某某好处费20000元,张某某将此款交给王某某。
 
3.2013年4月,第六师一0一团老五连居民刘某某在自家院内建100平方米库房,因无建房手续被第六师国土资源局一0一团分局土地监察执法中队予以制止。
 
刘某某通过崔某某找张某某帮忙,并给付3000元用于打点。
 
张某某找到第六师国土资源局一0一团分局土地监察执法中队的副队长李某帮忙,在李某的帮助下刘某某建好库房。
 
张某某将3000元交给李某。
 
4.2013年4月,第六师一0一团老七连居民张某甲在自家院内建100平方米住房,因超面积30平方米被第六师国土资源局一0一团分局土地监察执法中队予以制止。
 
张某甲找张某某帮忙。
 
张某某找到第六师国土资源局一0一团分局土地监察执法中队的副队长李某帮忙,在李某的帮助下张某甲建好房屋。
 
张某甲为表示感谢给张某某2000元,张某某将2000元交给李某。
 
5.2013年5月,第六师工程处拆迁户崔某某因房屋纠纷和违章建筑一事找张某某帮忙。
 
张某某介绍第六师师市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书记王某某和方夏评估公司的唐某(另案处理)与崔某某认识。
 
崔某某让王某某帮忙协调其与刘某某之间的房屋纠纷以及对违章建筑补偿,王某某、唐某同意帮忙。
 
2013年10月12日,崔某某拿到拆迁补偿费从中拿出50000元交给张某某用于答谢王某某、唐某。
 
张某某将50000元交给王某某,王某某将其中的20000元给了唐某。
 
6.2013年5月,第六师一0一团老六连居民郑某某在自家院内建住房,因超面积100平方米被第六师国土资源局一0一团分局土地监察执法中队予以制止。
 
郑某某找张某某帮忙。
 
张某某找到第六师国土资源局一0一团分局土地监察执法中队的副队长李某帮忙,在李某的帮助下郑某某建好房屋。
 
郑某某为表示感谢给张某某4000元,张某某将4000元交给李某。
 
7.2013年7月,第六师一0一团老五连居民张某乙在自家养殖区建500平方米鸡舍,因违反土地用途建厂房被第六师国土资源局一0一团分局土地监察执法中队予以制止。
 
张某乙找张某某帮忙。
 
张某某找到第六师国土资源局一0一团分局土地监察执法中队的副队长李某帮忙,在李某的帮助下张某乙建好厂房。
 
张某乙为表示感谢给张某某5000元,张某某将5000元交给李某。
 
8.2013年8月,第六师一0一团老五连居民姚某某在自家养殖区建300平方米库房,因无建房手续被第六师国土资源局一0一团分局土地监察执法中队予以制止。
 
姚某某找张某某帮忙。
 
张某某找到第六师国土资源局一0一团分局土地监察执法中队的副队长李某帮忙,在李某的帮助下姚某某建好库房。
 
姚某某为表示感谢给张某某5000元,张某某将5000元交给李某
 
9.2013年8月,第六师一0一团老五连职工高某某因私自建房一事找张某某帮忙,高某某给张某某8000元用于打点。
 
张某某找第六师师市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书记王某某帮忙,将8000元给了王某某。
 
王某某安排第六师国土资源局一0一团分局土地监察执法中队的副队长李某对高某某违章建筑给予关照,高某某顺利建好房屋。
 
10.2014年4月,第六师一0一团老五连职工王某甲、操某、王某乙房屋普查后又违章建房,找张某某帮忙对违章房进行普查确认,三人交给张士白10000元。
 
张某某找第六师师市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书记王某某帮忙,将10000元给了王某某。
 
王某某拿出5000元给了张某某。
 
王某某安排第六师国土资源局一0一团分局土地监察执法中队的副队长李某与张某某修改了王某甲、操某、王某乙屋普查档案。
 
事后张某某将5000元交给李某。
 
11.2014年4月,第六师一0一团老五连居民谢某某欲在自家养殖区建700平方米平房,因无建房手续找张某某帮忙。
 
张某某找到第六师国土资源局一0一团分局土地监察执法中队的副队长李某帮忙,在李某的帮助下谢某某建好平房。
 
谢某某为表示感谢给张某某8000元,张某某将8000元交给李某。
 
12.2014年10月,第六师一0一团老五连居民刘某某在自家院内建房,因不按土地用途建地下储藏室被第六师国土资源局一0一团分局土地监察执法中队予以制止。
 
刘某某找张某某帮忙。
 
张某某找到第六师国土资源局一0一团分局土地监察执法中队的副队长李某帮忙,在李某的帮助下谢某某建好平房。
 
刘某某为表示感谢给张某某2000元,张某某将2000元交给李某。
 
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房屋照片、被告人供述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春至2014年10月期间,第六师一0一团老五连、六连的居民因房屋拆迁、违规房屋建设等原因通过被告人张某某的介绍,向第六师师市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书记王某某、第六师国土资源局一0一团分局土地监察执法中队的副队长李某行贿,实现房屋普查登记、违规房建设。
 
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春天,第六师一0一团五连职工杰某某、石某某、石某甲、张某在五连路边的葡萄地建的房屋因无审批手续未能进行普查登记,便找被告人张某某帮忙,并给了50000元好处费。
 
被告人张某某找到第六师一0一团工商科科长王某某(另案处理)办理此事,并将50000元给了王某某,王某某从中拿出10000元作为辛苦费给了张某某。
 
事后王某某安排第六师国土资源局一0一团分局土地监察执法中队的副队长李某(另案处理)对杰某某、石某某、石某甲、张某的房屋进行普查登记。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五家渠市房屋普查登记表、房屋普查测绘报告、房屋照片;证人杰某某、石某某、石某甲、张某、王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2.2013年春,第六师一0一团老五连的阮某某因房屋未普查登记找被告人张某某帮忙疏通,被告人张某某找第六师师市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书记王某某(另案处理)帮忙。
 
王某某安排第六师国土资源局一0一团分局土地监察执法中队的副队长李某(另案处理)办理。
 
李某派人对阮某某的房屋进行普查登记。
 
事后阮某某通过被告人张某某给王某某好处费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房屋普查报告;证人阮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3.2013年4月,第六师一0一团老五连居民刘某某在自家院内建100平方米库房,因无建房手续被第六师国土资源局一0一团分局土地监察执法中队予以制止。
 
刘某某通过崔某某找被告人张某某帮忙。
 
被告人张某某找到第六师国土资源局一0一团分局土地监察执法中队的副队长李某(另案处理)。
 
在李某的帮助下刘某某建好库房。
 
刘某某通过被告人张某某给李某好处费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崔某某、李某的证言、房屋照片及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4.2013年4月,第六师一0一团老七连居民张某甲在自家院内建100平方米住房,因超面积30平方米被第六师国土资源局一0一团分局土地监察执法中队予以制止。
 
张某甲找被告人张某某帮忙。
 
被告人张某某找到第六师国土资源局一0一团分局土地监察执法中队的副队长李某(另案处理),在李某的帮助下张某甲建好房屋。
 
张某甲通过被告人张某某给李某好处费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甲、李某的证言、房屋照片及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5.2013年5月,第六师工程处拆迁户崔某某因房屋纠纷和违章建筑一事找被告人张某某帮忙。
 
被告人张某某介绍第六师师市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书记王某某(另案处理)和方夏评估公司的唐某(另案处理)与崔某某认识。
 
崔某某提出协调其与刘某某之间的房屋纠纷以及对违章建筑普查登记事宜,王某某、唐某同意帮忙。
 
2013年10月12日,崔某某拿到拆迁补偿费,从中拿出50000元通过被告人张某某将好处费50000元交给王某某,王某某将其中的20000元给了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郑某某30715601100194811农行账户交易明细、存款凭条、银行卡取款凭条、农业银行现金支票、新疆五家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房地产估价报告、支付征收补偿款签批单、房地产测绘报告、协议书、购房协议书;证人崔某某、郑某某、王某某、唐某、刘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6.2013年5月,第六师一0一团老六连居民郑某某在自家院内建住房,因超面积100平方米被第六师国土资源局一0一团分局土地监察执法中队予以制止。
 
郑某某找被告人张某某帮忙。
 
被告人张某某找到第六师国土资源局一0一团分局土地监察执法中队的副队长李某(另案处理)。
 
在李某的帮助下郑某某建好房屋。
 
郑某某通过被告人张某某给李某好处费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某、李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7.2013年7月,第六师一0一团老五连居民张某乙在自家养殖区建500平方米鸡舍,因违反土地用途建厂房被第六师国土资源局一0一团分局土地监察执法中队予以制止。
 
张某乙找被告人张某某帮忙。
 
被告人张某某找到第六师国土资源局一0一团分局土地监察执法中队的副队长李某(另案处理)。
 
在李某的帮助下张某乙建好厂房。
 
张某乙通过被告人张某某给李某好处费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房屋普查测绘报告;证人张某乙、李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8.2013年8月,第六师一0一团老五连居民姚某某在自家养殖区建300平方米库房,因无建房手续被第六师国土资源局一0一团分局土地监察执法中队予以制止。
 
姚某某找被告人张某某帮忙。
 
被告人张某某找到第六师国土资源局一0一团分局土地监察执法中队的副队长李某(另案处理)。
 
在李某的帮助下姚某某建好库房。
 
姚某某通过被告人张某某给李某好处费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房屋普查测绘报告;证人姚某某、李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9.2013年8月,第六师一0一团老五连职工高某某因私自建房一事找被告人张某某帮忙,并给好处费8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找第六师师市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书记王某某(另案处理),并给了王某某好处费8000元。
 
王某某安排第六师国土资源局一0一团分局土地监察执法中队的副队长李某(另案处理)对高某某违章建筑给予关照,高某某顺利建好房屋。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房屋普查报告;证人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0.2014年4月,第六师一0一团老五连职工王某甲、操某、王某因房屋普查后又违章建房,找被告人张某某帮忙疏通关系对违章房进行普查登记,三人交给被告人张某某好处费10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找第六师师市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书记王某某(另案处理),将10000元给了王某某。
 
王某某拿出5000元交给被告人张某某。
 
王某某安排第六师国土资源局一0一团分局土地监察执法中队的副队长李某(另案处理)修改了王某甲、操某、王某房屋普查档案。
 
事后被告人张某某将好处费5000元交给李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五家渠市房屋普查登记表、房屋普查测绘报告、房屋照片;证人王某甲、操某、王某、王某某、李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1.2014年4月,第六师一0一团老五连居民谢某某欲在自家养殖区建700平方米平房,因无建房手续找张某某帮忙。
 
被告人张某某找到第六师国土资源局一0一团分局土地监察执法中队的副队长李某(另案处理)。
 
在李某的帮助下谢某某建好平房。
 
谢某某通过被告人张某某给李某好处费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房屋普查测绘报告;证人谢某某、李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2.2014年10月,第六师一0一团老五连居民刘某某在自家院内建房,因不按土地用途建地下储藏室被第六师国土资源局一0一团分局土地监察执法中队予以制止。
 
刘某某找被告人张某某帮忙。
 
被告人张某某找到第六师国土资源局一0一团分局土地监察执法中队的副队长李某(另案处理)。
 
在李纲的帮助下谢某某建好平房。
 
刘某某通过被告人张某某给李某好处费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房屋普查测绘报告;证人刘某某、李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办案机关掌握其介绍崔某某向王某某行贿即第五起的事实后,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十一起的事实,并主动退缴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第六师纪委关于张某某案的情况说明、收款说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除以上证据外,还有书证移送函、案件来源说明、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第六师一0一团土地分局执法监察中队的请示、工作方案、领导小组工作职责、李某的行政执法证及视听资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意图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却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联系、沟通,撮合,促使行贿、受贿得已实现,介绍贿赂167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介绍贿赂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介绍贿赂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够主动退缴非法所得,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犯罪违法所得1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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