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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杜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杜某某,男,生于1972年9月19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万源市人,原住万源市,现住万源市,务农。
 
因本案,万源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14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万源市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介绍贿赂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万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万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万源市太平镇居民王某1为了在位于状元社区河西赵家湾原住房违法加层,请托被告人杜某某找人对其关照并许诺事后将予以感谢。
 
被告人便请求张某某对王某1违法加层予以关照,并转达了王某1事成之后会表示感谢的许诺,张某某同意后,被告人杜某某随即告知了王某1。
 
2013年下半年,王某1违法加层完工后,即委托被告人杜某某将人民币2万元交给了张某某。
 
二、万源市太平镇居民魏某某将其位于状元社区河西洞湾原房屋违法加层工程承包给被告人杜某某修建,其间,万源市城管局依法予以强拆。
 
魏某某为了能够顺利继续违法加层,便请托被告人杜某某到城管局找人对其关照,并许诺事后将予以城管局相关人员2万元以示感谢。
 
杜某某遂请求城管局执法中队原副中队长王某2给予关照,并转达事成之后魏某某将会予以感谢。
 
王某2同意帮忙关照后,杜某某随即告知了魏某某。
 
2013年下半年的某天,魏某某违法加层完工后,在太平镇河西二号桥附近将2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杜某某并委托转交给王某2,杜某某随后在万源城区古马儿附近一茶楼里如数交给王某2。
 
三、2014年,万源市太平镇居民李某某为能在原有住房上违法加层请托时任城管局执法中队长刘某1帮忙关照且许诺事后予以感谢。
 
李某某违法加层完工后,杜某某要求李某某给予刘某1感谢费,李某某同意将8千元现金交给杜某某,杜某某收款后如数转交给刘某1。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为他人获取非法利益而向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杜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一、万源市太平镇居民王某1在其位于万源市太平镇状元社区河西赵家湾的原住房上违法加层过程中,被城管局发现并强拆。
 
王某1为了能加层,便找到被告人杜某某,请求其在城管局找关系对其违法加层的事情予以关照,并许诺事成之后予以感谢。
 
被告人杜某某遂找到原城管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张某某,请求张某某对王某1违法加层予以关照,并转达了王某1会表示感谢的许诺。
 
张某某同意后,被告人杜某某随即告知了王某1。
 
2013年下半年,王某1违法加层的房屋部分完工后,将人民币2万元委托被告人杜某某送给张某某,随后被告人在万源城内的一茶楼将该2万元现金送给了张某某。
 
认定该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
 
证实:被告人杜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张某某、王某2及刘某1相关主体身份资料。
 
证实:张某某、王某2和刘某1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具备介绍贿赂罪对象主体资格。
 
3.证人王某1证言。
 
证实:自己曾因无合法手续而违法加层,请托杜某某到城管局找人关照,杜某某同意后不久便说自己可以加层。
 
完工后,自己给予杜某某人民币2万元现金,让他帮自己去感谢一下帮忙的人。
 
之后,确无城管局的人来强拆自己的房屋。
 
4.证人张某某供述。
 
证实:杜某某曾让自己关照王某1在其原有房屋上违法加层的事情,让自己不要去拆除王某1的房屋,并给了自己人民币2万元现金的好处费。
 
后自己从中拿出了8000元钱给了王某2让其不要拆除王某1的房屋。
 
5.非同案被告人王某2供述。
 
证实:张某某给予自己8000元钱,让自己关照王某1违法加层的事情,不去拆除王某1的房屋。
 
后来自己把这8000元钱退给杜某某,让杜某某帮忙退给王某1,之后自己在检察院退赃时,自己又收回来了。
 
6.被告人杜某某供述。
 
供认自己于2013年帮王某1向原城管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张某某行贿人民币2万元的事实。
 
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证实:王某1违法加层现场位置及现场情况。
 
至勘查之日,该违法加层未被拆除。
 
上列证据,列已当庭出示并质证。
 
经审查,证据客观真实,并相互关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万源市太平镇居民魏某某在其位于万源市太平镇状元社区河西洞湾的原有住房上违法加层,并承包给杜某某修建。
 
修建过程中被城管局强制拆除。
 
魏某某为了能违法加层,请托被告人杜某某到城管局找关系对其关照,并表示事成之后愿意给予2万元现金感谢帮忙的人。
 
被告人杜某某遂请求城管局执法中队原副中队长王某2对魏某某给予关照,并表示事成后魏某某会予以感谢。
 
王某2表示同意关照后,被告人杜某某即告知了魏某某。
 
2013年下半年的某天,魏某某违法加层的房屋部分完工后,将2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杜某某,被告人随后将该2万元现金送给王某2。
 
认定该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魏某某证言。
 
证实:自己曾因违法加层,请托杜某某到城管局找关系关照,并于2013年下半年把2万元现金给了杜某某,让他帮忙找关系。
 
之后杜某某说城管局的人让我在晚上悄悄修建。
 
违法加层完工后,确实没有人再来强拆自己的房屋。
 
2.非同案被告人王某2供述。
 
供认魏某某在位于河西洞湾的房屋上加层却无合法建设手续,属违法加层。
 
杜某某让自己关照魏某某违法加层的事情,自己同意了,在2013年下半年的某天杜某某在魏某某违法加层完工后给了自己2万元的现金,并让自己得其中1万元,张某某得其中另外1万元。
 
3.非同案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供认2013年下半年的某天王某2在自己办公室内给自己送了1万元钱,说是魏某某给的,让自己关照魏某某违法加层的事情。
 
4.被告人杜某某供述。
 
证实:自己于2013帮魏某某向城管局执法中队原副中队长王某2行贿2万元现金。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证实:魏某某违法加层现场位置及现场情况。
 
至勘查之日,该违法加层未被拆除。
 
上列证据,列已当庭出示并质证。
 
经审查,证据客观真实,并相互关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三、2014年,万源市太平镇居民李某某在其位于万源市太平镇状元社区河西赵家湾的原有住房上违法加层时,被城管局强制拆除。
 
李某某为了能够完成加层,请时任城管局执法中队中队长刘某1予以关照且许诺事后予以感谢。
 
李某某违法加层完工后,被告人杜某某提议李某某给予刘某1感谢费,李某某遂将8千元现金交给了被告人,被告人收款后将该8千元钱如数转交给了刘某1。
 
认定该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某证言。
 
证实:自己曾因房屋违法加层的事情请托刘某1之父刘某2给刘某1说声请求关照,并许诺事后会感谢他。
 
2014年上半年违法加层完工后,自己依杜某某的提议让他把8000元的现金给了刘某1。
 
之后无城管局的人来强拆自己的违法加层。
 
2.证人刘某2(刘某1之父)证言。
 
证实:2016年1月24日左右的一天,刘某1因他单位的一个领导被检察机关调查了,到家里来从自己这里拿了8000元钱退还给了杜某某。
 
3.非同案被告人刘某1供述。
 
供认李某某曾因无合法手续而违法加层,请托自己的父亲给自己说关照他。
 
在李某某违法加层完工后,杜某某将李某某给的8000元好处费给了自己。
 
但在2016年1月24日左右自己将这8000元钱退还给杜某某了。
 
4.被告人杜某某供述。
 
供认自己于2014年帮助违法加层的李某某向城管局执法中队长刘某1介绍贿赂8000元,2016年1月25日在刘某1父亲家里,刘某1将这8000元钱退还给自己,让自己转交给李某某,但自己没有退还给李某某,在刘某1被检察机关调查后,刘某1又把这钱收回去了。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证实:李某某违法现场位置及现场情况。
 
至勘查之日,该违法加层未被拆除。
 
上列证据,列已当庭出示并质证。
 
经审查,证据客观真实,并相互关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介绍贿赂金额为48,000元,致三名请托人违法建筑得以顺利建成,造成了严重后果,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应予刑罚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被告人杜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了其介绍贿赂行为,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鉴于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及其犯罪情节,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第十二条  和一九九七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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