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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方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福建省云霄县人,汉族,大专文化,现任福建光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云霄工程部
 
负责人。
 
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介绍贿赂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启慧、林晓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五一劳动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方某某为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厦深铁路配套用地土石方工程承建人姚某某与时任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方某某(另案处理)沟通关系,在方某某位于泰景佳园的家中,为姚某某代为转交现金人民币50000元,并利用方某某对其信任,促使方某某收下该50000元。
 
(2)2012年“五一劳动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方某某为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厦深铁路配套用地土石方工程承建人姚某某与时任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建设规划副股长张某某(另案处理)沟通关系,在张某某妻子开设的云霄县“环球通”职业介绍所,为姚某某代为转交现金20000元,并利用张某某对其信任,促使张某某收下该2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在被追诉前自动到云霄县纪委交待其介绍贿赂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为证。
 
应以介绍贿赂罪追究被告人方某某的刑事责任。
 
方某某具有被追诉前主动介绍贿赂的情节。
 
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的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间,吕某某和姚某某合伙挂靠重庆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承建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厦深铁路配套用地土石方工程,并与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属的福建云霄常山经济开发区七星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承建合同。
 
该工程于2011年10月进场开工,于2012年12月竣工验收。
 
被告人方某某系该工程的监理。
 
(1)2012年“五一劳动节”假日间的一天,为了在拨付工程款、敦促工程进度、验收等事项上取得时任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的被告人方某某支持,姚某某委托被告人方某某到方某某位于云霄县泰景佳园的家中送给方某某现金50000元及8条软盒中华牌香烟。
 
事后,方某某为姚某某在上述请托事项上提供了相关的便利。
 
(2)2012年“五一劳动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方某某为上述工程承建人姚某某与时任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建设规划副股长张某某(另案处理)沟通关系,在张某某妻子开设的云霄县”环球通”职业介绍所,为姚某某代为转交现金20000元,并利用张某某对其信任,促使张某某收下该2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在被追诉前自动到云霄县纪委交待其介绍贿赂的行为。
 
另查明,2015年11月1日,被告人方某某经中共云霄县纪委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交待了自己涉嫌介绍贿赂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由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方某某的证言(含自书材料),证实2012年“五一劳动节”间的一天的晚上8点前后,方某某拿着一个红色塑料袋来到他址在将军大道泰景佳园的家中,说最近姚某某他们的土石方工程各方面进展都较为顺利,非常感谢他对他们所承建工程的帮助,希望他能继续支持他们的工程,并敦促工程验收和拨付进度款的事宜,这是姚某某委托其送的,他答应会帮忙协调解决的,然后推辞几句就收下了。
 
方某某走后,他打开红色塑料袋,发现里面装有8条软盒中华牌香烟和用报纸包装着的50000元现金。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含自书材料),证实2012年“五一劳动节”前的一天晚上,姚某某所承建工程的监理方某某打电话给他,说姚某某送给他的东西寄在他妻子开的职业介绍所。
 
他回到介绍所时,女店员有转交快递专用信封,说是一个大约40几岁的男人寄在店里的,让其转交。
 
他收下后打开信封,里面装有现金20000元。
 
3.证人姚某某的证言(含自书材料),证实2011年10月前后,吕某某和他合伙挂靠重庆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厦深铁路配套用地土石方工程承建了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厦深铁路配套用地土石方工程。
 
该工程于2011年10月进场开工,于2012年12月竣工验收。
 
为让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帮忙协调工程“弃土点”等问题,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2012年3月底,他先后二次到位于云霄县将军大道旁泰景佳园方某某家,送给方某某现金、香烟,但分别被方某某退回和拒收。
 
为能及时拨付工程的进度款,2012年4月份左右,他委托方某某帮忙送给方某某好处,方某某表示同意。
 
2012年“五一劳动节”前的一天晚上,他约好方某某在泰景佳园方某某家的楼下见面,姚某甲坐在车后座,他交给方某某一个红色塑料袋,并告知方某某里面装了现金50000元和8条“3号头”软盒中华牌香烟,委托方某某单独上去送给方某某。
 
方某某大概十多分钟就下来了,跟他说方某某收下了现金和香烟。
 
工程施工期间,如有大额支出,他都有和吕某某商量,由吕某某决定,他经办。
 
而且吕某某指派他的妻子黄某某负责工程的财务工作,工程建设过程中,所需的各项开支,他都需向黄某某报销,其中大额的开支,特别是涉及一些理顺关系、送钱、送香烟的大额开支,他们夫妻都知道。
 
他还辨认并确认了送钱及开支后,由吕某某妻子黄某某记录的费用登记凭证。
 
4.证人姚某甲的证言,证实证实他是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厦深铁路配套用地土石方工程工作人员。
 
2012年“五一劳动节”,姚某某开车分别载他到方某某、张某某家楼下,他在车里等待姚某某。
 
当时姚某某有跟他说送给二人的钱、烟的具体数额,因为他年龄比较大,回忆不起来了,以姚某某说的为准。
 
此外,他还辨认了两张支付凭证,说明其中一张166650元的支付凭证是2012年“五一劳动节”送给方某某、张某某等人的报销凭证,凭证上有他本人的签名。
 
5.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份,她丈夫吕某某和姚某某挂靠重庆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云霄县云陵开发区厦深铁路配套用地土石方工程。
 
吕某某担任执行经理,但吕某某很少到工地,具体是由姚某某负责,她负责工程现场管理财务。
 
2011年11月至2013年初,姚某某分四次向她报销费用,每次都是几万、十几万,主要用于给开发区领导及工作人员送好处费。
 
其中一次在2012年五一劳动节,姚某某跟她说要送方某某50000元、张某某20000元、及朱灿艺等人不等的现金,还有送一些香烟,陆续向她拿钱,一次结账166650元。
 
她还确认了姚某某报支费用开支的记录凭证。
 
6.户籍证明,证实方某某出生时间、住址等个人基本信息情况。
 
方某某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7.福建云霄常山经济开发区七星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情况说明,证实该公司营业登记情况,系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属的国有企业。
 
8.福建光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证实该公司性质及经营范围,包含建设工程监理。
 
9.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竣工移交证书、记账凭证(附电汇凭证、发票、拨付工程进度款报告、结算业务申请书等原始凭证),证实2011年10月开始,重庆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承建云陵开发区深厦铁路配套用地地块土石方工程,并与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属的福建云霄常山经济开发区七星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承建合同,及资金拨付等明细情况。
 
10.云霄县云陵开发区管委会会议纪要,证实由方某某主持,研究拨付相关款项给深厦铁路配套用地地块土石方工程情况。
 
11.由黄某某提供费用开支的白条,证实姚某某确认其向黄某某报支2012年4月28日支付节日礼品及应酬人民币166650元。
 
12.中共云霄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证实经通知方某某于2015年11月1日主动到中共云霄县纪委办案点如实交代自己的经济问题。
 
13.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查询表,证实经查询未发现方某某有前科、劣迹的情况。
 
1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含自书材料、悔过书),供称了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
 
他对自己受贿的行为表示悔过。
 
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具有证据效力,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先后二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70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
 
公诉机关指控方某某犯介绍贿赂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方某某的刑事责任。
 
方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犯罪较轻;又系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依法可以免除处罚。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百九十二条  、第九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三十七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第一款  、第七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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