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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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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 涉案毒品一千余克,经律师辩护不予起诉

一、案件简介:
谢某某,男,四川省人,1969年出生,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被刑事拘留,次月被执行逮捕。
起诉意见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指示他人贩卖毒品,指示他人交易毒品时被现场抓获。
二、接受委托
2013年,在谢某某到案后,其女儿经过朋友介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询问了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根据陈述案情,智豪律师提出谢某某是否犯罪存在案件证据不足。随后,谢某某家属当即委托智豪律师作为谢某某辩护人,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于次日会见了谢某某,向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告知是否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其是否犯罪的证据可能存在证据不足。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其积极辩护,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
三、团队讨论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智豪律师多次就本案提交智豪团队讨论,从犯罪构成、证据是否充足等方面向智豪团队征询最优辩护意见,并根据智豪团队归纳的思路和方案开展辩护工作。
四、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多次前往某区会见谢某某,了解公安机关对其讯问内容,告知其应在如实供述的基础上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审查起诉阶段,起诉意见书所指控谢某某涉嫌指示他人贩卖毒品1000余克。智豪律师就本案的证据与谢某某进行多次沟通,其本人也提出了诸多证据上的看法,律师认为起诉意见书上所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为犯罪。律师告知其会在详细研究证据的基础上对其它涉案事实辩护。
经与审查起诉承办人交换意见,并提交了建议不予起诉的书面法律意见,案件证据不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由于证据不足作出对谢某某不予起诉。
五、案件结果
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智豪律师积极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审查起诉中,律师提出了诸多证据不足的法律意见得到承办机关的采纳,对谢某某最终不予起诉,最大程度的维护了谢某某的利益。
    同时,在办案时间较长,辩护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次与谢某某及其亲属进行沟通,告知其案件进展,进行法律分析和建议,解答当事人的疑惑。辩护律师的积极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得到了谢某某及其家属的当面感谢。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347条第2款和《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本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其中,“其他毒品数量大”是指: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大麻油5000克、大麻脂10000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000克以上;可卡因50克以上;吗啡100克以上;度冷丁(杜冷丁)250克以上(针剂100μγ/支规格的2500支以上,50μγ/支规格的5000支以上;片剂25μγ/片规格的l万片以上,50μγ/片规格的5000片以上);盐酸二氢埃托啡10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γ/支、片规格的500支、片以上);咖啡因200000克以上;罂粟壳200000克以上;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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