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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x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x,男,1982年7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成都市。
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0月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
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6]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喻世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5日20时30分许,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广场处抓获被告人曾x,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可疑物1大袋和用香烟盒装着的1小袋,经称量,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可疑物1大袋净重28.14克,1小袋净重4.55克。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上述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曾x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0月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抓获,同年10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同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户籍信息、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曾x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称量笔录、提取、封存笔录、检定证书、物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凭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x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非法持有32.69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处以刑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x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曾x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对公安机关依法查获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依法应予以没收。
 
据此,根据被告人曾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日,即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2.69克,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陈玉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江方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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