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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廖某某招摇撞骗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7-12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6〕83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31975********,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幢**门**号。2015年2月10日因犯强奸罪被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5年9月22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6年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在本市天河区石牌村石马大街自编61号“六婆串串香火锅店”内吃宵夜消费后,廖某某出示印有“公安”字样的证件套冒充警察,并以身上没有现金为由向被害人李某某赊账。

2015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再次到上述火锅店吃宵夜消费后,廖某某再次出示印有“公安”字样的证件套冒充警察,又以身上没有现金为由向被害人李某某赊账。

2015年9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再次到上述火锅店宵夜消费,结账时被害人李某某要求被告人廖某某付清包括前二次餐费,被告人廖某某拒绝付账,并用其携带的警用射流器喷射被害人李某某后逃离现场,当被告人廖某某逃至华威达酒店的停车场准备开车逃离时,被闻讯赶至的食客赖某某、昴某某、袁某某围住,被告人廖某某又持警用射流器、警用电击棍攻击赖某某、昴某某、袁某某等人,后被告人廖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

2、证人赖某某、昴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吴利琴   

代理检察员:刘力骏   

2016年1月7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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