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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忠县律师辩护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王某项,男,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忠县,住重庆市忠县。
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XX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接受调查,次日被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2020年7月XX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重庆市忠县XX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项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重庆XX建设有限公司承建重庆忠县XX医院迁扩建项目(三标段)。
2016年3月XX日,重庆市XX建设有限公司将前述项目中电力电气、应急照明等安装工程分包南京XX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南京XX重庆分公司)。
被告人王某项系南京XX重庆分公司代理人,有权以该公司名义签订忠县XX医院迁扩建项目(三标段)电力电气等设施安装工程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2017年8月XX日,王某项在未采取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个人安保线等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组织工人被害人田某某(本案死者,男,殁年65岁)、王某某(本案死者,男,殁年66岁)及方某某、毛某某等人进入电缆井内实施拉线作业。
次日15时许,因施工过程中电缆井内的其他带电临时用电线被磨破漏电,造成田某某、王某某触电后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重庆XX建设有限公司已赔偿两名被害人近亲属因被害人死亡所产生的含丧葬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5万元。
2020年5月XX日,被告人王某项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前述事实。
事后,被害人王某某、田某某的近亲属对王某项表示谅解。
忠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王某项适用社区矫正。
在审查起诉阶段,王某项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某项自愿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田某某近亲属共计20万元。
其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项及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投案自首证明、病历材料、情况说明、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施工合同、合同协议书、安装工程分包协议、授权委托书、事故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工伤一次性赔偿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等书证;证人戚某某、卢某某、周某1、姜某某、刘某、方某某、张某某、周某2、李某某、谢某某、黄某等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王某项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王某项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
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其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
综合上述量刑情节,结合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及司法局调查意见,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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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34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而情节特别恶劣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恶劣,是指造成伤亡的人数较多,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影响的等。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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