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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沙坪坝区律师辩护 强迫卖淫罪司法解释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关于强迫卖淫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彭某三,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三犯组织、强迫卖淫罪,于2020年3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审理中,因需要补充侦查,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本院同意延期审理一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XX日23时许,被告人彭某三在赵某乙(2004年XX月XX日出生)不愿意进行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于重庆市某某出租房内采用拍裸照、殴打等方式强迫其卖淫。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彭某三与李某某、吴某某、汪某某(均另处)等人在重庆市某某公寓内组织未成年人从事卖淫活动,获取非法利益。
彭某三负责缴纳房租、为卖淫女提供食宿、安排分工等管理、组织工作,李某某、吴某某、汪某某负责网上招揽嫖客,赵某乙(2004年XX月XX日出生)、王某某(2004年XX月XX日出生)、周某某(2004年XX月XX日)具体进行卖淫活动,王某某同时也在网上招揽嫖客。
卖淫所得嫖资,招揽嫖客者、卖淫女视情况分别按10%到30%分成,剩余财物交给彭某三统一支配。
2019年8月XX日10时许,汪某某招揽嫖客于某某1后,王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在重庆市某某租赁房内向于某某1提供卖淫服务,事后汪某某获款240元,彭某三获款960元。
2019年8月XX日12时许,王某某招揽嫖客于某某2后,周某某以700元价格在重庆市某某宾馆房间向于某某2提供卖淫服务,事后周某某获款70元,王某某获款210元,彭某三获款420元。
2019年8月XX日14时许,李某某招揽嫖客吴某某后,赵某乙以800元价格在重庆市某某宾馆向吴某某提供卖淫服务,事后李某某获款160元,彭某三获款640元。
2019年8月XX日10时许,王某某招揽嫖客张某某后,自己与赵某乙以1000元价格共同在重庆市某某宾馆向张某某提供卖淫服务,事后王某某获款300元,彭某三获款700元。
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等。
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彭某三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强迫卖淫罪,建议对被告人彭某三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十年,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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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
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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