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用自己的银行卡收取多人被骗资金,非法获利

  • Alpha
  • 2023-06-20
案例来源: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XX)豫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XX年12月30日被鹤壁市XX局XX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XX年1月6日被鹤壁市XX局XX区分局取保候审。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XX]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XX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XX年12月3日,被告人张某明知系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仍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以接收转账、ATM取现、刷POS机等方式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资金。张某交通银行卡收取鹤壁市XX区居民吴某等多人被诈骗资金累计27万余元。
20XX年11月30日,被告人赵某明知上线系转移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给上线,并刷脸验证绑定POS机,上线使用该POS机,收取张某等人转来的鹤壁市XX区居民吴某等人被诈骗资金共19万余元,非法获利5000元。
到案后,二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张某退赔受害人吴某50000元,赵某退赔受害人吴某5000元,吴某对二人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赵某明知是赃款而转移,情节严重,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赵某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张某、赵某的供述,证人吴某、蔡某、曹某、崔某、朱某等人的报警材料,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流水明细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张某、赵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某、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张某、赵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赵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张某、赵某已退出违法所得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