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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黄某甲等人虚假诉讼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7-13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17〕44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8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经商,住临安市**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4月28日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日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处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7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奚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经商,住临安市青山湖街道白水涧村1组泉坑22号。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1日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处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6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8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住临安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3日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7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罗立然,男,1991年12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019911209751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重庆市丰都县暨龙镇九龙泉村5组52号。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4月16日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2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2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经商,住杭州市余杭区**镇***幢****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常山县**乡**村**号)。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2年4月27日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7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盛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2196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杭州市下城区**路***号**公寓****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桐庐县**镇**村**)。因本案于2017年1月5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6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临安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2月8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杭州****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临安市**街道**村**组*****号。因本案于2017年1月9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临安市**街道****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临安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1月13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经商,住临安市**街道**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临安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2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7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经商,住临安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1月13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4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杭州市余杭区**镇***幢****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开化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7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5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杭州市西湖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1月5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临安市**镇**村**号。因赌博于2009年3月17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12月6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舒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5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6年12月8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241963********,汉族,文盲,务工,住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6年12月8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单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5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农,住临安市锦南街道**村**组*****号。因本案于2017年2月7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临安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6年12月9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蒲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0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重庆市丰都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1月3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7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浙江省淳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2月8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奚某乙,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6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临安市***街道***村**组*****号。因本案于2017年2月7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6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临安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6年12月7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浙江省临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奚某甲、方某某、罗立然、邹某某、盛某某、陈某乙、郎某某、章某某、徐某某、潘某甲、江某某、杨某甲、陈某甲、舒某某、罗某乙、单某某、潘某乙、蒲某某、余某某、奚某乙、王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及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伙同被告人奚某甲、方某某经预谋,在浙A牌号车辆限牌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司法拍卖车辆可以获得车牌指标从中非法获利,分别从名下有浙A牌号车辆的被告人章某某、罗某乙奎、舒某某、杨某甲振、邹某某、江某某、余程某某、单某某、盛某某、潘某乙、奚某乙、陈某甲、蒲某某、王某某、陈某乙、郎某某等人处收购车辆及车牌,并与上述人员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后,由被告人黄某甲、奚某甲、方某某等人向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通过法院将车辆司法拍卖可获取车牌指标,从而提升车辆价值,非法获取差额利益,共计提起虚假诉讼案件18起。其中,被告人黄某甲参与虚假诉讼案件17起;被告人奚某甲参与虚假诉讼案件16起;被告人方某某参与虚假诉讼案件4起;被告人盛某某参与虚假诉讼案件2起;被告人潘某甲、章某某、罗立然、罗某乙奎、徐某某、舒某某、杨某甲振、邹某某、江某某、余程某某、单某某、潘某乙、奚某乙、陈某甲、蒲某某、王某某、陈某乙、郎某某各参与虚假诉讼案件1起。分别是:

1、2016年5月,被告人黄某甲、奚某甲与被告人潘某甲、章某某预谋后,以1.8万元的价格购得被告人潘某甲登记在被告人章某某名下的浙A0****号车辆及车牌,并由被告人章某某向被告人黄某甲出具借款3.8万元的虚假借条。后被告人黄某甲凭借条向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经临安市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并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2、2016年5月,被告人黄某甲、奚某甲与被告人罗立然、罗某乙预谋后,以1.5万元的价格购得被告人罗某乙名下的浙A8****号车辆及车牌,并由被告人罗立然指使被告人罗某乙向被告人奚某甲出具借款3.8万元的虚假欠条。后被告人奚某甲凭欠条向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经临安市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并进行强制执行,被告人罗某乙名下车辆已以4.52万元的价格被公开拍卖。

3、2016年6月,被告人黄某甲、奚某甲与被告人徐某某预谋后,以1.6万元的价格购得被告人舒某某名下的浙AU****号车辆及车牌,并由被告人舒某某向被告人奚某甲出具借款5万元的虚假欠条。后被告人奚某甲凭欠条向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经临安市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并进行强制执行,被告人舒某某名下车辆已以5.9万元的价格被公开拍卖。其间,被告人徐某某非法获利1.1万元。

4、2016年6月,被告人黄某甲、奚某甲与蔡某甲(另案处理)预谋后,以1.6万元的价格购得蔡某甲名下的浙A1****号车辆及车牌,并由蔡某甲向被告人黄某甲妻子方某乙出具借款3.5万元的虚假借条。后被告人黄某甲凭借条以其妻子方某乙名义向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经临安市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并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5、2016年6月,被告人黄某甲、奚某甲与被告人杨某甲预谋后,以2万元的价格购得被告人杨某甲名下的浙AH****号车辆及车牌,并由被告人杨某甲向被告人黄某甲出具借款4.5万元的虚假借条。后被告人黄某甲凭借条向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经临安市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并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6、2016年6月,被告人黄某甲、奚某甲与被告人邹某某、江某某预谋后,以3.8万元的价格购得被告人邹某某、江某某名下的浙A1****号、浙A5****号车辆及车牌,并由被告人邹某某、江某某向被告人黄某甲出具借款8万元的虚假借条。后被告人黄某甲凭借条向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经临安市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并进行强制执行,被告人邹某某名下车辆已以4.5万余元的价格被公开拍卖。

7、2016年6月,被告人黄某甲、奚某甲与被告人余某某预谋后,以1万元的价格购得被告人余某某名下的浙A3****号车辆及车牌,并由被告人余某某向被告人方某某出具借款3.6万元的虚假借条。后被告人黄某甲指使被告人方某某凭借条向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经临安市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并进行强制执行,被告人余程某某名下车辆已以4万余元的价格被公开拍卖。

8、2016年6月,被告人黄某甲、奚某甲与被告人单某某预谋后,以1.2万元的价格购得被告人单某某名下的浙AN****号车辆及车牌,并由被告人单某某向被告人黄某甲妻子方某乙出具借款3.5万元的虚假借条。后被告人黄某甲凭借条以其妻子方某乙名义向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经临安市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并进行强制执行,被告人单某某名下车辆已以4.2万元的价格被公开拍卖。被告人黄某甲、奚某甲从中非法获利4万余元。

9、2016年7月,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告人盛某某经预谋,通过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及强制执行司法拍卖被告人盛某某及其女儿汪某某名下的多辆车子及车牌,从中非法获利。后被告人盛某某及其女儿汪某某各向被告人方某某出具借款20万元的虚假借条。后被告人黄某甲指使被告人方某某凭借条向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两起虚假诉讼,该两起案件均经临安市人民法院调解结案。

10、2016年7月,被告人黄某甲、奚某甲与被告人潘某乙预谋后,以1.2万元的价格购得被告人潘某乙名下的浙AL****号车牌,并由被告人潘某乙向被告人奚某甲出具借款5万元的虚假借条。后被告人奚某甲凭借条向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经临安市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并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11、2016年7月,被告人黄某甲、奚某甲与被告人奚某乙预谋后,以0.9万元的价格购得被告人奚某乙名下的浙AE****号车辆及车牌,并由被告人奚某乙向被告人方某某出具借款5万元的虚假借条。后被告人黄某甲指使被告人方某某凭借条向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经临安市人民法院调解结案。

12、2016年7月,被告人奚某甲与被告人陈某甲预谋后,以2万元的价格购得被告人陈某甲名下的浙A0****号车牌,并由被告人陈某甲向被告人奚某甲出具借款7万元的虚假借条。后被告人奚某甲凭借条向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经临安市人民法院调解结案。

13、2016年7月,被告人黄某甲、奚某甲与被告人蒲某某预谋后,以1万余元的价格购得被告人蒲某某名下的浙A9****号车辆及车牌,并由被告人蒲某某向被告人黄某甲出具借款5万元的虚假借条。后被告人黄某甲凭借条向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经临安市人民法院调解结案。

14、2016年7月,被告人黄某甲、奚某甲与被告人王某某预谋后,以0.85万元的价格购得被告人王某某名下的浙AN****号车辆及车牌,并由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告人奚某甲出具借款4.8万元的虚假借条。后被告人奚某甲凭借条向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经临安市人民法院调解结案。

15、2016年7月,被告人黄某甲、奚某甲与宋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以1.5万元的价格购得宋某某名下的浙AF****号车辆及车牌,并由宋某某向被告人奚某甲出具借款5万元的虚假借条。后被告人奚某甲凭借条向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其间,被告人奚某甲发现临安市人民法院对案件真实性有所怀疑而申请撤诉,临安市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被告人奚某甲撤诉。

16、2016年7月,被告人黄某甲、奚某甲与被告人陈某乙预谋后,以1.5万元的价格购得被告人陈某乙名下的浙A7****号车辆及车牌,并由被告人陈某乙向被告人黄某甲出具借款5.5万元的虚假借条。后被告人黄某甲凭借条向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经临安市人民法院调解结案。

17、2016年8月,被告人黄某甲、奚某甲与被告人郎某某预谋后,以1.2万元的价格购得被告人郎某某名下的浙A8****号车辆及车牌,并由被告人郎某某向被告人黄某甲出具借款5万元的虚假借条。后被告人黄某甲凭借条向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经临安市人民法院调解结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车辆转让协议书、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借条、调解笔录、民事调解书、机动车登记信息、执行案件基本信息、申请执行书、执行裁定书、临安市人民法院拍卖公告、竞价结果、拍卖成交确认书、诉讼费专用票据、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安市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乙、赵某某、丁某某、汪某某、陈某丙、黄某乙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黄某甲、奚某甲、方某某、罗立然、邹某某、盛某某、陈某乙、郎某某、章某某、徐某某、潘某甲、江某某、杨某甲、陈某甲、舒某某、罗某乙、单某某、潘某乙、蒲某某、余某某、奚某乙、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临安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被告人奚某甲、潘某乙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奚某甲、方某某、罗立然、邹某某、盛某某、陈某乙、郎某某、章某某、徐某某、潘某甲、江某某、杨某甲、陈某甲、舒某某、罗某乙、单某某、潘某乙、蒲某某、余某某、奚某乙、王某某等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甲、奚某甲、方某某在参与的部分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罗立然、邹某某、徐某某、潘某甲、江某某、杨某甲、陈某甲、舒某某、罗某乙、单某某、潘某乙、蒲某某、余某某、奚某乙、王某某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被告人罗立然系累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昉临   

代理检察员:黄  挺   

二○一七年八月八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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