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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李涛 合伙人

李涛 合伙人

李涛,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敬业的执业精神,代理案件取得良好效果,深受客户好评。




李涛,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敬业的执业精神,代理案件取得良好效果,深受客户好评。
2018年开始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专注刑事辩护业务,先后参与办理了近二百余件各类刑事案件。2020年,被评为重庆市律师行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优秀个人;2021年,参与承办的案件荣获重庆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2023年,参加重庆市律师协会“千名青年律师领军人才集中培训计划”刑事辩护实务专题培训班。
目前,办案足迹已遍布广东、浙江、江苏、安徽、贵州、甘肃、云南、陕西等十余个省、市、自治区。参与办理的部分刑事案件摘录如下:
1.贵州某县涉黑一审案:打掉一罪,有期徒刑15年变5年。
辩护效果:法院采纳了李某不构成诈骗罪(诈骗金额六千余万元)的辩护意见,未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两罪十三至十五年有期徒刑),最终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
2.重庆某区段某诈骗一审案:跨境电信诈骗案件,审前羁押,获缓刑。
辩护效果:法院采纳了段某具有从犯、坦白、退赃、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应当对段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以诈骗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
3.重庆某区张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公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立案侦查,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出微罪不诉决定。
辩护效果:在涉黄涉赌平台担任主播,涉及获利50余万元,公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立案侦查。经辩护,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作出微罪不起诉决定的意见,最终对张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4.四川某市张某组织卖淫二审案:一审程序违法,二审发回重审。
辩护效果:法院采纳了一审程序违法,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辩护意见,最终据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5.重庆某区刘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害人损失金额200余万元,帮助取款、转账20余万元,检察院作出微罪不诉决定。
辩护效果:通过参与跑分转钱谋取利益,被害人损失金额200余万元,帮助取款、转账20余万元。经辩护,检察院采纳了构成从犯、自首、考虑到未成年人应当作出微罪不起诉决定的辩护意见,最终对刘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6.江苏某市陈某职务侵占案:涉案金额500余万元,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无罪释放。
辩护效果:经与公安机关的多次沟通,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并指出现有证据证明陈某系被诬告陷害,最终公安机关认定陈某不负刑事责任,依法撤销案件。
7.重庆某区钱某寻衅滋事一审案:重庆首例疫情防控寻衅滋事案,获轻判。
辩护效果:法院采纳了对钱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8.重庆某区林某强奸一审案:强奸罪改为强制猥亵罪,获轻判。
辩护效果:检察院采纳了不构成强奸罪应当定性为强制猥亵罪的辩护意见,通过认罪认罚程序,最终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9.重庆某区李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审案:趋同交易金额5651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获缓刑。
辩护效果:法院采纳了本案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辩护意见,未采纳检察院指控本案情节特别严重,最终考虑到李某具有自首等情节,法院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10.南京某区王某销售假药一审案:销售假药案件,无罪释放。
辩护效果:法院采纳了因2019年《药品管理法》修订了假药定义故本案应当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对王某先办理了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作出了撤案决定。
11.重庆某区刑事控告诈骗罪案:刑事控告他人套路贷犯罪案件,成功立案。
辩护效果:在公安机关明确表示属于民事纠纷不予立案的情形下,经与公安机关的多次沟通,协调提供证据线索,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最终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
12.重庆某区陈某诈骗案:电信诈骗案件,诈骗数额上百万元,获不起诉。
辩护效果:在电信诈骗团伙中担任业务员,涉及获利10余万元,经辩护,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应当作出微罪不起诉决定的意见,最终对陈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13.绵阳某区陈某开设赌场一审案:赌博网站开发者、大老板,获轻判4年。
辩护效果:检察院认定的赌博网站开发者、大老板,量刑7年;法院采纳了赌资金额证据不足、自首的辩护意见,在第二被告人判5年的情况下判处陈某4年。
14.重庆孙某走私冻品案:办案机关解除取保候审,不追究刑事责任,无罪释放
辩护效果:办案机关采纳了孙某不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的辩护意见,对其接触取保候审,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15.重庆某区刑事控告故意伤害罪案:刑事控告他人故意伤害共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成功立案,法院重判。
辩护效果:当事人李某因经济纠纷被多人殴打,经鉴定其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经与公安机关的多次沟通,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后通过与检察院、法院协调提供证据线索,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重判行为人有期徒刑一年,并获得赔偿。
16.重庆某区张某集资诈骗一审案:集资诈骗数额8亿元,获轻判。
辩护效果:关于本案的第一被告人张某的量刑问题,法院采纳了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17.云南某县村霸涉恶一审案:打掉两罪,有期徒刑6年半变2年。
辩护效果:法院采纳了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辩护意见,未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对刘某判处敲诈勒索罪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最终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
18.甘肃某县涉恶一审案:打掉一罪,有期徒刑6年半变3年。
辩护效果:法院采纳了陈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未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两罪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最终以开设赌场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
19.浙江某县谢某诈骗一审案:跨境电信诈骗案件,诈骗数额600余万元的业务组长,获轻判310个月。
辩护效果:经与检察院的多次沟通,提供专业法律意见以及类案检索报告,最终检察院听取了意见,对谢某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四年,后法院考虑到退赃情节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20.重庆某区陈某诈骗一审案:保健品诈骗案件,诈骗数额480万元,获缓刑。
辩护效果:法院采纳了对陈某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
21.重庆某区某诈骗一审案:虚假期货交易平台,涉及诈骗数额6000万元,获缓刑。
辩护效果:法院采纳了对李某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2.重庆某区黄某开设赌场一审案:赌博平台代理获利金额80余万,获缓刑。
辩护效果:法院采纳了对黄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未采纳检察院实刑的量刑建议,最终以开设赌场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3.重庆某区王某开设赌场一审案:为赌博网站支付结算达一亿余元,获轻判26个月。
辩护效果:经与检察院的多次沟通,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并指出王某系被安排、指挥、管理的人员应当认定为从犯,最终检察院认定王某为从犯,将最开始的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五年调整为二年六个月,法院也依此判决。
24.合肥某区刘某开设赌场一审案:从赌博团伙收取广告服务费用3300余万元,获轻判15个月。
辩护效果:法院采纳了刘某具有从犯、坦白、退赃等情节,应当对刘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25.重庆某区赵某协助组织卖淫一审案:非法获利150余万元,获缓刑。
辩护效果:检察院采纳了赵某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辩护意见,未采纳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后通过认罪认罚程序,法院同意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对赵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6.重庆某区周某介绍卖淫一审案:制作招嫖卡片数十万张,获缓刑。
辩护效果:法院采纳了周某具有从犯、坦白等情节,应当对周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以介绍卖淫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7.重庆某区刘某协助组织卖淫一审案:法院未采纳检察院实刑量刑建议判处缓刑。
辩护效果:法院采纳了参考类案,应当对刘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未采纳检察院实刑量刑建议,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28.重庆某区全某协助组织卖淫一审案:法院未采纳检察院实刑量刑建议判处缓刑。
辩护效果:法院采纳了参考类案,应当对全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未采纳检察院实刑量刑建议,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对全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9.重庆某区梁某非法经营一审案:股票配资型非法经营案,涉案金额五千余万元,获缓刑。
辩护效果:法院采纳了根据梁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序,结合其具有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30.重庆某县林某开设赌场、非法拘禁一审案: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案,经辩护获轻判。
辩护效果:法院采纳了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数罪并罚对林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31.福建某县龙某盗窃一审案:盗窃电缆案件,价值70余万元,获轻判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
辩护效果:检察院采纳了盗窃数额不属于特别巨大(福建地区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30万元)的意见,在辩护人的争取下,通过认罪认罚程序对龙某从轻处罚,法院也接受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以盗窃罪对龙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
32.重庆某区郑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案:贩卖运输海洛因1500克、甲基苯丙胺13000克,改罪名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辩护效果:检察院采纳了郑某不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辩护意见,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进行起诉,最终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郑某无期徒刑。
33.重庆某区黄某制造毒品一审案:打掉14000余克甲基苯丙胺,获轻判8年。
辩护效果:法院采纳了黄某不应当对14000余克甲基苯丙胺承当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以制造毒品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八年。
34.重庆某区殷某贩卖、运输毒品一审案: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9000余克,获轻判无期徒刑
辩护效果:法院采纳了殷某具有从犯、坦白等情节,应当对周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殷某无期徒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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