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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车刮到行人被后车碾压致死 被判交通肇事罪获刑

导言:
男子驾车回家途中,不小心刮倒他人,看对方倒地没什么事就驾车驶离现场。不曾想,被刮倒地的人却被后面行驶的车辆碾压致死。究竟谁该对死者承担刑事责任?        
案情回溯:
秦某是一位年过50的中年男子,曾有着一个幸福的家庭,还拥有自己经营多年的书店生意。然而这一切却被一起再普通不过的交通刮擦事故彻底毁灭。秦某不但承担了高额的赔偿,而且还被指控交通肇事犯罪,面临7年以上15年以下的刑事处罚。
一起简单的交通刮擦,怎么会引发这么重的刑事责任呢?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某日,秦某驾车回家途中经过一隧道时,与走在对向车道的一行人发生碰触,行人当时就倒在对向车道上。秦某停车后通过车窗看到那人没什么事,也没什么伤就没有下车继续开车离开现场。结果,倒在路上的行人还没有起来,就被后面一违规变道超车的车辆碾压致死。
事发后,交通执法部门作出事故认定:秦某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后续碾压车辆的车主负事故次要责任。据此,某检察机关起诉秦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且逃逸致人死亡,应承担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交通肇事犯罪的成立要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其他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以上规定,交通肇事犯罪的认定,需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是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二是造成的事故是否严重,以达到《解释》所规定的“重大事故”的标准;三是对所造成的事故,行为人是否负有同等责任以上的责任程度。
同时,《刑法》第133条还对交通肇事后逃逸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规定了升格的量刑幅度。其中,依据《解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因逃逸致人死亡,则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以上规定,就是秦某被指控交通肇事罪且应承担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主要法律依据。
设问一:
我们都知道日常生活中,很多交通事故都是通过民事程序也就是民事赔偿就可以解决的。那交通肇事犯罪和一般的交通事故究竟有什么区别呢?
    解答:其实二者很好区分,只是老百姓一般都不知道法律上有这样的区分。一般的交通事故是指那些违反交通法规发生的不严重的事故,也就是说不属于上述《解释》中提到的构成犯罪的“重大事故”。只要没有造成“重大”的事故,都只是一般的违法,可以通过民事赔偿来解决。但是一旦发生了“重大事故”,而且肇事者又负有主要或者全部责任;致三人以上死亡的负有同等责任即可,就构成刑事犯罪了。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刑法也就是犯罪意义上的“重大事故”的认定,不但要考虑后果,还要结合肇事人的责任程度共同进行评价。
    设问二:
    秦某只是将行人刮擦倒地,行人那时并没有受什么伤,自然不属于上述提到的刑法意义上的“重大事故”,为什么秦某还是被定罪了呢?而且,秦某后面的车辆是违规变道超车,应该说这辆车是导致行为死亡的直接原因,为什么第二辆车的车主却不构罪呢?
    这不但是秦某本人,也是很多普通老百姓想不明白的地方。因为在秦某刮擦案中,被害人的死亡鉴定报告明确认定,被害人是被后面第二辆肇事车辆碾压死的,秦某的行为只是一个小小的刮擦,没有导致被害人受伤。换言之,秦某的行为根本没有后面司机的违规变道碾压重,为什么是秦某构成犯罪而后面的司机却不构成犯罪?
解答:在这里,小编想要说的就是这一类案件的一个核心问题。我们普通老百姓在看待这一类事件,通常都会不自觉的将前面的刮擦和后面发生的事故分成两个阶段,也就是分成两次事故来看待。在这样的前提下,前面的刮擦就根本算不上刑法意义上的“重大事故”,当然也就不该承担刑事责任。
但法律的适用却不是如此。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像这种前后多次碰撞或者碾压导致的人员死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均会视为“一次”事故,进而对各肇事者进行“一次”事故中的责任划分,而不是分开认定。责任认定对判断肇事者是否构罪至关重要。正如小编之前提到的,交通肇事犯罪的成立是要将事故后果和行为人的责任程度相结合、共同评价。所以在已经造成人员死亡符合刑法上“重大事故”的条件下,肇事人承担何种程度的责任直接决定其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设问三:
既然是按照一次事故进行评价,相比之下,应该是后一个司机的行为更严重啊,为什么反倒是秦某是主要责任呢?
解答:这主要源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原则上负事故全部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秦某正是因为第一次刮擦后没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没有施救,而是驾车离开,所以被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此,秦某本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考虑到后车司机也有过错,才认定其为主要责任。
所以,在此特别要提醒大家,交通肇事逃逸是法律上规定的很严重、很恶劣的情节,对于逃逸的,不但责任认定为主要和全部责任,而且在构罪的情况下,还要加重处罚。
设问四:
秦某刮擦事故一案,秦某最终被适用7年的刑罚,也就是说办案机关是按照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最严重的量刑幅度对他适用刑罚的。那么究竟什么样的情形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解答:“因逃逸致人死亡”在刑法理论上是一个很专业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界定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根据这一解释,司法实践中一致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需要满足:第一,交通肇事后,被害人并没有死亡,有救助的可能。第二,肇事人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第三,肇事人不救助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第四,被害人正因为没有得到救助而导致死亡。
对于办案机关而言,只要行为人没有正当或合理的理由,或者说没有报案就离开肇事现场,通常均会被认定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而一旦被认定为逃逸,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死亡的,甚至因二次事故的发生被碾压致死的,都会将前者司机认定为逃逸致人死亡。不管后续的肇事司机是否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也不管后续司机的行为才是真正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
案例警示:
交通肇事无小事。就像秦某,本来就是一起小小的擦挂,却落得定罪判刑的下场,世事难料……秦某一案并非个例,在小编的办案经历中,这样类似的案件就有三起。而当事人几乎都是无一例外的不能理解为什么被定罪、更无法理解被重判。这也让小编深深思考。本来,如果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直接致人死亡,无非就是3年以下刑罚;但一个小小的擦挂如果不及时处理继而引发二次事故致人死亡,反而被判的更重。这多少让老百姓们无法理解。但深入分析法律规定,之所以逃逸直接被认定为负全部责任,逃逸致死直接适用7年以上刑罚,就是为了通过立法树立一种良好的行为指引。肇事仅为过失,但逃逸就是故意、就是对更严重结果的放任。法律对这样的行为严惩,就是要营造“生命无价”、“人权至上”的理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珍爱生命,不但要珍爱自己的、真爱家人的,更要真爱他人的生命。所以,最后小编最想跟大家说的是,日常驾车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即使意外发生交通事故,也应当理性担当,救人为上,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铸下大错。只有爱人爱己,方可和谐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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