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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大学生毕业入职涉诈骗罪免于刑事处罚

编者按:随着经济新时代变形,犯罪分子抓住大学生就业难、急于求职的心理,利诱他们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使得一些大学生才出校门就进牢门。本文以案例为缩影,为即将走出和已经走出校门的大学生提供参考
 
【当事人及公诉机关信息】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阳某,女,汉族,大专在读,学生,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4月2日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一审检察院指控】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指控原审被告人付某某、阳某等20人,以合肥市某有限公司,利用归属地为武汉市的网络虚拟电话和手机号码,冒充武汉某研究院等单位的专员、部长、助理、教授、科长、主任、总监、院长等身份,相互配合,与先前在互联网上购买过减肥、丰胸、壮阳、美容、增高等产品的被害人电话联系,推销所谓的配方搭配产品,接着又谎称被害人先前所购买的产品存在缺陷或者毒副作用等,哄骗被害人继续购买所谓的更高级产品或者排毒产品,或者谎称可以退赔被害人先前购买缺陷产品所造成的损失,并以需要交纳各种费用等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的钱款,指控构成诈骗罪
【一审判决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阳某等20人相互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分别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巨大、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付某某、阳某等20被告人均无犯罪前科,均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各被告人通过拨打电话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不特定多数人钱财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酌情从重处罚。供被告人犯罪时使用的手机、座机电话、电脑、光纤接收装置等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阳某的犯罪情节和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阳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编者附常见投资诈骗手段】
1、地下炒金平台诈骗:通过类似炒股、炒期货的交易软件销售,通过代理签约后,客户可像买卖股票一样,从行情涨跌赚取差价,交易所和代理公司则按交易量收取佣金。同时,如果客户账户保证金低于某个比例(一般不低于30%),系统就会按时价强行平仓,除非客户补仓,继续往里面填钱。
2、现货交易平台诈骗:投资平台的会员单位通过假身份和模拟盘(一般是美女、帅哥,在朋友圈晒交易截图,这些截图实际上来自模拟盘,甚至是PS生成),获取投资者信任后将投资者诱骗入局,会员单位收取各种交易费,而且事先并没有详细告知,例如通过交易费,每“一手”都收取一笔交易费,投资者无论盈亏都要拿出相当大比例支付给平台;除了手续费,还有一种交易费用被称为“隔夜费”,只要投资者持仓过夜就需要交纳一定比例的费用。
3、贵金属交易诈骗: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注册所谓的贵金属公司,并以公司名义在网上设立虚假交易平台,伪造相关行政机关文件,租赁办公地点,招聘业务人员,对外进行投资业务推广。在骗得一定的钱财后,迅速关闭交易平台,删除客户数据,卷款潜逃。实际上我国有几千家所谓的贵金属投资平台,而真正经主管部门批准、有经营资质的却是凤毛麟角,其他均涉嫌诈骗。
4、邮币卡诈骗:一种很典型的邮币卡欺诈模式。虽然叫做邮票交易所,但是上面交易的邮票很可能根本就不存在,就是一个虚拟的标的,可以叫邮票,也可以叫砖头。它的价格也是庄家左手倒右手抬上去的,然后到处拉不知情的人在高位接盘,事成之后交易所和这些假扮成“美女”的经纪商就把客户的亏损拿来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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