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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通常对逃逸者以全部或主要责任予以认定

【编者按】交通事故发生后,你会怎么办?通常来说,如果是简单的擦挂,可能很多人会选择协商解决或报警等待交警或保险公司的处理。但如果是撞伤人,可能很多人的心态和行为都会发生变化。怕被讹诈,怕承担医疗费用,怕暴露自己的醉驾行为,怕工作不保,怕受到刑事处罚等心态,都可能会趋势部分肇事人员选择逃离现场。但逃逸后,又会面临怎样的恶果,下面小编将作详细分析:
1.肇事后逃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加重,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通常对逃逸者以全部或主要责任予以认定
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民事赔偿责任增加,除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确定的民事赔偿比例增加外,部分肇事者还可能面临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自行承担赔偿费用的风险。
主要依据:
机动车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内一般附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而保险条款及免责事项说明书中均载明了类似的逃逸免责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1项注明:“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3.刑事责任,从无到有,从轻到重
(1)从无到有,也就是如果在原地等待处理可能不构成犯罪,但因为自己的逃逸行为,直接构成交通肇事。原本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需要一人死亡或三重伤,但有逃逸行为,不仅在责任上直接认定为全部或主要责任,并且立案追责门槛也有降低为一人重伤即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从轻到重,主要分为几种情况:
首先,原本交通事故已构成犯罪的,因逃逸行为直接从3年以下的刑期直接上升为3-7年或7年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次,轻微擦挂或碰撞直接上升为逃逸或逃逸致死,更甚者直接转化为间接故意杀人。比如一个轻微的碰撞导致受害人倒地,因肇事人逃离现场,致被害人被后续车辆碾压致死,司法时间中,有直接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致死的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105集第1118号邵某交通肇事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结语:发生交通事故后,要选择面对,而不是选择逃避,试图逃避责任带给你的恶果远远大于主动承担的恶果。
 
附件:
《刑事审判参考》第105集第1118号邵某交通肇事案,部分观点摘选
一、基本案情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邵某驾驶轿车,22时05分许,行至205国道某路段,碰撞到行走的被害人徐某,致徐某身体局部受伤倒地,轿车左后视镜掉落、前挡风玻璃左下角破裂,左前门撞凹,现场遗留左后视镜等碰撞痕迹。事发后,徐某在原地呼叫路人帮忙。邵某驾车离开现场,并电话告知其同学发生事故,后到事故路段后行驶距离为23.937公里的途中电话报警,并等候交警到来。22时07分许,张某驾驶浙临号牌轿车碰撞倒地躺在快车道上的徐某,造成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徐某系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右侧多根肋骨骨折伴右侧血气胸死亡。该事故第一次碰撞中,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第二次碰撞中,邵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徐某无责任。
二、主要问题
1.“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是否以逃逸前行为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为前提?
2.二次碰撞交通事故中,如何确定第一次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被二次碰撞死亡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3.二次碰撞交通事故中,如何区分第一次肇事者的逃逸行为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还是不作为故意杀人?
三、裁判理由
(一)“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不以逃逸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般情形以及“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和“因逃逸致人死亡”两种特殊情形。无论是一般情形还是两种特殊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均作了相应的详细解释。《解释》第二条规定了本罪一般情形的构成要件,第三条、第四条分别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和“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作了详细规定,第五条则对“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了解释。根据该解释,“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该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均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般情形),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略
(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不以行为人在逃逸前的交通肇事行为中的责任大小为前提条件
如前所述,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关键在于确定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逃逸后,被害人仅仅因为没有得到救助而死亡,认定行为人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不成问题。但在实践中,行为人逃逸后,被害人又被第三人的交通行为碰撞,在这种情况下,因第一次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间介入了其他因素,因果关系的认定就变得复杂了。
1.行为人在逃逸前的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不影响“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我们认为,是否介入第二次碰撞事故,不影响行为人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判断。因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基础虽然均为未履行法定义务,但在实践层面,前者的基础侧重于未履行报警、保护现场等义务,以及对其后交通状况所造成的抽象危险等;而后者的救助义务更加突出,并非仅仅是抽象的危险,其作为要求要高于前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规定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报警义务时,就没有提及事故责任大小,《解释》第五条亦未有对肇事者的责任要求,故在二次碰撞事故中,即使不考虑将逃逸推定为全责的情况,第一次肇事者的责任大小,也不能成为阻却“因逃逸致人死亡”认定的事由。
2.介入因素一般不能阻断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因果关系
二次碰撞交通事故的客观过程为:第一次碰撞—行为人逃逸—被害人无法离开或停留在现场—第二次碰撞—被害人死亡。因此,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间介入了两个因素,就需要分析其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被切断或影响(原因力大小变更)的可能。
(三)正确区分二次碰撞事故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和不作为故意杀人
 《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而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具有一定的不作为属性,且逃逸行为确在主观上具有某种程度的故意,实践中亦有案例认定二次碰撞事故中,逃逸致人死亡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
在二次碰撞事故中,认定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应当慎重。其一,从法律规定的层面来看,刑法针对“因逃逸致人死亡”已作出明确规定,《解释》第六条也仅规定了“移置性逃逸”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一律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为不作为故意杀人,则直接导致了“因逃逸致人死亡”规定的虚置。其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理结果较故意杀人罪差距明显,从刑罚设置上看二者的基本模式应有不同。那么如何在二次碰撞事故中对逃逸行为进行准确认定呢?我们认为,不作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至少应达到相当的程度。
……在二次碰撞事故中,应重点考量被害人因何种原因处于危险状态、危险程度、被害人对逃逸者的依赖程度、逃逸者履行义务的难易程度、逃逸者不履行义务对结果的原因力、将结果仅归责于逃逸是否合适等因素,综合判断逃逸行为与故意杀人间是否具有等价性。一般而言,与作为等价的逃逸行为,第二次事故的发生应具有较大的必然性。实践中,事故责任认定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当然,需分析认定理由)。如经认定,第二次碰撞肇事者不负责任,则第二次事故发生具有较大的必然性,逃逸行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具有等价于作为的原因力;如第二次碰撞的第三人负有较大的过错,即其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也很难将逃逸行为与再次碰撞致死被害人间的原因力同等考量,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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