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因肚子饿而抢劫出租车司机10块钱,被判抢劫罪获刑三年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8-02-27
  • 抢劫罪
编者按:《刑法》并没有把犯罪动机作为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但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是为了卑劣目的,还是的确因迫不得已而实施犯罪,在量刑上一般是有所区分的。下面这个案例中,罗某某与田某某实施了抢劫出租车司机的行为,从行为本身来看属于手段较为恶劣的。但从实施的动机和原因来看,却是由于饥饿难耐,且最终也仅仅抢得十元钱用于吃饭。抢劫罪的量刑起点为三年有期徒刑,在全案不具有减轻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情况下,法院最终采取了最低的量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罗某,田某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渝0118刑初354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男,出生于重庆市大足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3月3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某,男,出生于山东省胶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3月3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永检刑诉(2016)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田某某犯抢劫罪,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某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罗某、田某某因饥饿所致,遂共谋抢劫出租车驾驶员,并携带螺丝刀来到重庆市永川区城区寻找作案目标。
2时30分许,二被告人在某某小区外招乘被害人严某某驾驶的渝CV0063x号出租车,谎称前往永川区人民广场,因途中无合适作案地点,二被告人又改称前往永川区人民医院。
当车行至某地附近一僻静处时,坐在车后排的罗某叫停出租车,并拿出螺丝刀抵住严某某颈部让其拿钱,坐在副驾驶的田某某帮忙阻止严某某反抗,并在罗某授意下准备拔下出租车钥匙,因严某某求情而放弃。
随后,罗某要求严某某拿现金100元,严某某表示仅有几十元,并称还要吃饭及上交车款,于是罗某改为要求拿20元用于吃饭,严某某坚持只给10元并称如再多要就报警,田某某遂拿过10元现金后和罗某下车逃走。
后二被告人在离现场不远处被严某某及闻讯赶来的群众控制。
公安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二被告人抓获,并从罗某处查获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从田某某处查获违法所得10元,后发还被害人严某某。
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田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当庭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作案现场辨认笔录,证人周某某、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罗某、田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伙同,以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劫取被害人严某某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负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查获的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19年3月2日止)
二、被告人田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19年3月2日止)
三、公安机关查获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谢洪
代理审判员郭庆龙
人民陪审员符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梁亚娟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