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刑事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家属往往有一种急迫想要见到嫌疑人的心情,最常见的就是要求传递信件、物品,甚至有些会提出给嫌疑人拍照、与嫌疑人通电话等。诸如此类的要求,想必刑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都遇到过,有时来自嫌疑人家属,有时则来自嫌疑人本人。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律师是否要为了迎合当事人的要求而一一答应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律师在依法会见、保障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也要依法规范执业。
就律师会见时传递物品、信函问题,无论是2000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发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还是2017年新修订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对这一问题都有明确固定,即“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
看守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未经允许,不得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药品、财物、食物等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不得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友会见。”
上海市闵行区司法局处理的这一案件中,律师在会见中,将在押人员女友通过微信发送的文件打印后传递给当事人,从而受到司法机关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希望给律师同行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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