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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无论是邀约者、劝酒者、酒后护送者,还是同桌酒友,若发生意外,都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现如今,各种公司聚餐、朋友聚会、婚丧嫁娶都离不开酒,可以说是无酒不成席,美其名曰“酒桌文化”。江湖盛传“不会喝酒,前途没有”、“一喝就倒,官位难保”“宁可胃上烂个洞,不叫感情裂条缝”…… 由于近年来法院受理了多起因聚会喝酒造成他人伤亡,家属诉请酒友赔偿的案件,喝酒出事后由谁承担责任也成为人们观注的焦点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无论是邀约喝酒、劝酒、灌酒,醉酒后没有安全护送回家,甚至你只是在酒桌的人群中多看了他一眼,都有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以下有6大经典案例,来看一看你中招了吗!
 
案例一:同学聚会无人劝酒,一人自愿饮酒后肝硬化死亡,参加聚会的27位同学全部承担补偿责任
张某等27名同学在老家县城举行同学聚会,席间有的同学喝酒了,也有没有喝酒的,但并没有人特别的劝酒。吃过饭后,一部分同学离开了,另一部分到歌厅唱歌,唱歌之后又有一些同学离开,剩下的同学在宾馆休息,潘某、李某等四人在一起打牌。第二天下午,潘某和李某等人去澡堂洗了澡,然后潘某自己驾车返回一百多公里外其所居住的城市。在高速公路上,潘某感觉身体极不舒服,就打电话要了120急救车,并给其中的几个同学打电话。救护车将潘某拉到县医院救治,诊断为上消化道大出血,肝硬化腹水,失血性休克,最后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潘某家人起诉数额是80余万,也就是要求参加聚会的同学对于潘某的死亡进行全额赔偿。而各被告认为自己没责任,不应该赔偿。
法院观点:众被告没有“对饮酒和聚会的潘某健康安全尽到善良管理人应有的谨慎注意、照顾、帮助、救助的义务”,根据“公平的原则”,“酌情”判决19被告每人补偿众原告1.2万元,一共22.8万元。法院没有认定参加聚会的同学对于潘某的死亡存在过错,是补偿原告的损失而不是赔偿损失;判决依据的是“公平原则”;赔偿数额是“酌情”确定的。
 
案例二:同桌无人劝酒,客人喝酒致死,答谢宴主人要担责
新郎牛某和新娘苓某举行婚礼答谢宴,李某和牛某、苓某、XX龙、周某、吕某、王某、张某、陈某、张某腾同坐一桌。席间,牛某发现李某斜靠在椅子上有醉酒状态,遂安排XX龙、周某将李某送回家。在途中发现李某面部青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经医生诊断为:窒息醉酒,呼吸心跳停止。家属将新郎牛某和新娘苓某以及同桌七人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本案死者李某作为成年人,对过量饮酒造成的严重后果应当能够预见。本案不存在宴席期间有他人给李某强行劝酒事实,但根据一般生活常规,饮酒人在过量饮酒后辨认能力和对身体的控制能力均减弱或丧失,对此,宴会组织者及同饮、同席者均与其产生了特定的护送照顾和救助等注意义务。牛某、苓某作为该宴会的组织者,应承担主要的照顾义务,其虽安排他人进行护送,但因照顾不及时,造成死亡后果发生,故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案例三:酒后“大保健”,酒友未监督其不能过度饮酒被判赔偿责任
原告顾某与被告苏某、何某、钟某系高中同学,被告苏某过生日,故邀约顾某、何某及钟某一起在金科天籁城附近吃饭,席间,四人均喝了酒。吃过饭后,被告苏某提议到青瓦台养生会馆洗脚,四人遂赶往该会馆。原告苏某在乘坐电梯时身体突然向下一沉,随后,原告被送至重庆市急救中心抢救,经司法鉴定苏某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观点:聚会饮酒烘托气氛是一种社会传统,但随着社会不断发展,酒后安全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因此,聚会饮酒应以不影响身体健康和安全为原则。本案原、被告在聚餐过程中相互之间尤其是召集人苏某应监督其他人不能过度饮酒,更不能违背个人意志劝酒、灌酒。原告处于饮酒过量状态,三被告未能有效督促原告适度饮酒存在过错,应各自对原告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四: 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14名酒友全部担责
原告赵某与14名被告系内蒙古老乡,相约到饭店吃饭、喝酒,后又一同到镇西歌厅至晚11时许骑摩托车回家,赵某行至水泥路3公里处驶入路下,致使赵某受伤。走在后面的被告王某、崔某及其他被告共同将赵某送至某镇中心卫生院抢救,该院建议转院治疗,在转院的途中死亡。
法院观点: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知晓无证、醉酒驾驶摩托车行为的违法性和危险性,其过错行为与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十四名被告与赵某自发组织聚会饮酒并无过错,但作为共同饮酒人,其与赵某互负酒后安全注意义务,被告明知赵某某饮酒,但未对赵某酒后驾驶摩托车的危险行为予以劝阻,故被告对赵某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五:请人喝酒并将其送回家中,因酒友未留人照顾,被判赔偿责任
赵某接到三个好友的酒局邀请,欣然前往。一番畅饮,赵某很快喝高了,被人送回家中,安顿在床上。第二天,几个好友意外得知,一直在醉眠状态的赵某,因酒后呕吐物堵塞呼吸道,已经窒息死亡。赵某家属认为,那三个朋友没有尽到照顾好赵某的义务,才导致他死亡,因此家属诉至法院,要求三人赔偿45万元。
法院观点:三名酒友邀请赵某饮酒,由此产生了注意义务。他们在明知赵某过量饮酒,且一人在家无人照看时,未及时通知赵某家属,更未留人照看,最后导致赵某窒息死亡,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与赵某的死亡事实具有间接的、次要的因果关系,因而三人也具有一般过失,应按一定比例分担责任。
 
案例六:明知对方酒后驾车,酒友负有加以劝阻的义务
陈某应邀到朋友王某家吃饭,席间王某频频向陈某劝酒。饭后,陈某驾车回家途中因超速驾驶发生车祸身亡。陈某家属认为,王某明知陈某需要开车,仍向其劝酒,致使陈某喝了许多酒,且未劝阻其单身一人开车回家,遂要求王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26万余元。
法院观点: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行为的相应后果作出合理的预期,其应当知道在饮酒后不能驾车行驶,去仍然驾车并超速行驶,而根据交通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报告,也认定陈某对造成车祸事故的发生应承担完全责任。被告王某明知陈某驾车而来,还与陈某共同饮酒,并在陈某驾车离开时持放任的态度,其放任的行为明显不当,故其对陈某当天下午因酒后驾驶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后果,负有一定的过错,应对陈某家人的经济损失承担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
 
以上案例都表明,无论是邀约者、劝酒者、酒后护送者,还是同桌酒友,若发生意外,都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律师提醒,作为酒友,你得尽到提醒、劝阻、通知、扶助、照顾、护送的义务,方能做到无责或责任最小。
 
共同饮酒,属于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在喝酒的朋友之间产生了安全保障注意义务。这些行为都是有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哟!一是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因喝酒引发心脏病等疾病的发作,导致死亡等损害后果的状况下,是否知道对方身体状况,成为劝酒人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二是强迫性劝酒;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对于已经喝醉酒的朋友,要将其安全送到家,尽到安全保障注意义务;同时告知其家人其醉酒程度,以免延误最佳救治时期;四是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一起喝酒的人应当劝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就有可能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现在知道有人请你喝酒也是有这么多坑儿的吧。你得随时提醒自己负有提醒、劝阻、通知、扶助、照顾、护送酒友的义务,否则一旦出现意外,很有可能你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聚会喝点儿小酒,本来是为了放松心情,增强友谊,但如若喝得这么提心吊胆,那还不如放弃这杯中之物。“君子之交淡如水,小人之交甘如澧”,朋友之间的感情不在于酒量,而在于关心和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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