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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虐待未成年新对策!盘点各地首例“从业禁止”判决

 未成年保护一直是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刑法修正案(九)》对此作出积极回应。然而人们谈及该方面的变化时,大多只关注到罪名的增减,如虐童行为入罪及取消嫖宿幼女罪。除此之外,从业禁止也可以通过禁止犯罪嫌疑人从事教育职业,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
 
《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条:“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笔者在此收集部分相关判决:
 
1. 江苏沭阳一教师因猥亵女生被禁止从事教育工作
 
3月24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猥亵女生的孙某某有期徒刑6年,同时采纳了沭阳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据了解,这是江苏省首例因性侵害案件判处的从业禁止令。
 
孙某某原是某小学老师,利用教师身份,2016年3月至6月期间,多次在教室内猥亵多名女学生,后来,被害人母亲张女士报警。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在2017年3月9日提起公诉时,依法提出了禁止孙某某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的建议。
 
2. 黄岛法院发出首例性侵未成年人案“从业禁止令”
 
法院一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同时判处禁止被告人在三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联防安保工作(从业禁止期限从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计算)。
 
法官说法:本案中,被告人作为街道联防队派驻幼儿园的保安,其负有保护幼儿安全的义务,但被告人对幼女实施猥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可认定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其对幼女实施猥亵,系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从严惩处,并应当适用从业禁止,并据此对被告人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了禁止其三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联防保安工作。
 
3. 沪首例性侵类从业禁止案件判决,家教被判3年禁当老师
 
民办中学老师钱某利用补课机会,对未成年少女小星进行猥亵,据钱某交代,被害人小星去钱某家中补课。钱某故意安排她到一间卧室里让其独自看书,等其他学生全部离开,钱某便独自留她下来补习到九点半。采用强吻、摸胸部等方式猥亵小星。
 
犯罪嫌疑人钱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据悉,这是本市首例性侵类从业禁止案件。
 
检察官介绍,根据《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犯罪嫌疑人钱某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将丧失教师资格,承办检察官考虑到若只是剥夺教师资格,刑满后他仍可从事如培训、看护等职业,为了预防再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安全以及维护未成年人利益,检察机关扩大保护范围和力度,采取预防性措施,将从业禁止建议全面覆盖到教育等相关工作。
 
4. 石家庄一幼师用针扎孩子领刑 被禁止从事看护工作3年
 
石家庄一家幼儿园的生活老师宋某,因为厌烦孩子们吵闹,使用大头针对其进行针刺、恐吓——4月27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9个月,禁止从事看护工作3年。
 
承办该案的主办法官称,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宋某进行审理和宣判,既打击了犯罪,又保护了被监护、看护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具有一定的社会警示教育作用。另外,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为了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对被告人宋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看护工作的判决,是长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首次对被告人适用“从业禁止”的规定。
 
编者后记
 
从业禁止,作为刑法修正案九增添的最新规定,其中关于具体适用的规定主要涵盖三个方面:一是适用对象,系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行为人;二是适用根据,结合具体犯罪情况等因素,犯罪人仍有再犯罪的危险,有预防其再犯罪的必要;三是适用后果,即禁止行为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至五年。
 
社会转型时期刑事犯罪持续上升,刑法所处的政治与社会语境已发生巨大变化,如何解决犯罪预防问题已成为当下亟需解决的问题。从业禁止是《刑法修正案(九)》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设立初衷在于弥补传统刑罚在特殊预防方面所体现的不足。
 
教师法的相关规定仅仅体现在教师资格的取得,然而教育职业并非仅体现在教师资格,培训、看护等职业一是其映射范围之内。从业禁止的增设对于此类案件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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