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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嫌疑人逃避刑事处罚,结果竟然是法官“不务正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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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这是我国法官的就职宣誓词。在社会公众的心目中,法官的职业神圣而自豪。因为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弘扬正气,是法官神圣的职责。惩恶扬善,除暴安良,为民解难,是法官义不容辞的义务。然而,当一名法官的思想和行为已背离了坚守法律底线,维护公平正义的初衷,去做徇私枉法、任意践踏法律之事时,则是法律的悲哀。
下面这则案例中,身为法院执行庭的法官,为能达到帮助他人减轻、逃避刑事处罚的目的,“不务正业”非法在刑事审判庭获取提审证,并使用该提审证以“提审”的名义与嫌疑人见面为其出谋划策,最终使自己身陷囹圄。
该案给我们的警示,作为法律人,更应该遵守法律,敬畏法律。
基 本 案 情
公诉机关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刚,男,36岁,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助理审判员。因涉嫌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01年1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鹏,男,39岁,江苏省南通市中某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01年1月22日被逮捕。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刚、张鹏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理查明:
      2000年9月,被告人李刚得知帮助其妻子调动工作的张树人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羁押在南通市看守所后,便想去看望张树人。2000年12月,被告人李刚向自己承办的一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王德进打听其在南通市看守所有无熟人,并向王德进表明自己想去看一下张树人。王德进随后与南通市公安局戒毒所教导员王锦泉取得联系,约好2001年1月4日上午到南通市看守所。此后,被告人李刚以办案为由,从通州市人民法院刑庭拿了两张盖有院印的空白提审证,并与王德进商定,以王德进被执行案中,张树人是“知情人”为由“提审”张树人。2001年1月3日下午,被告人李刚将次日上午去看守所见张树人的事告诉了被告人张鹏(张树人之子),并叫张鹏用车子4日上午接他一起去看守所。
      1月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刚、张鹏和王德进三人,由王锦泉带进南通市看守所,由李刚填写了一份“提审”张树人的提审证,并在提审人栏内写上“李刚、徐国新”的名字。办好“提审”张树人的手续后,在南通市看守所第三提审室,被告人李刚、张鹏和王德进与张树人见了面。张树人告诉被告人李刚、张鹏其挪用公款110万元,私分公款20万元等案情,并将自己准备翻供、辩解的理由告诉了被告人李刚、张鹏。李刚对张树人说:“挪用公款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你已退休,主体不合格。挪用公款罪一要有挪用行为,二要挪用的是公款,如果你是承包的,除上交外全部是你的,挪用的就不是公款,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即使挪用的是公款,只要是经领导同意的或者当时没有请示,事后经领导追认的,也不承担责任。现在你能不能想办法补救一下。”张树人听后即对被告人张鹏讲:“你去找一下老校长,请他出来挑挑担子。”张鹏答应去办。在“提审”过程中,张树人还将预先写好的一张涉及有关案情的纸条给了张鹏。李刚为预防有关部门的追查,还伪造了一份“提审”张树人的笔录,叫张树人签字,并在1月5日,又找到王德进伪造了一份谈话笔录。
本院认为: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刚,为徇私情,擅自使用通州市人民法院的提押证与被告人张鹏一同“提审”检察机关正在侦查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张树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但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刚、张鹏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定性不当。上述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帮助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且系共同犯罪。
裁判结果:
依照《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李刚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被告人张鹏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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